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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详细描述国际法的历史发展历程。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简述

2020-10-05知识12

简述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基本原2113则如下:(一)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5261享有永久主权《永4102久主权宣言》把尊重东道国对本1653国自然资源的主权作为南北之间一切国际经济交往和经贸活动的前提。(二)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宣言》和《宪章》一再强调:东道国对于本国境内的一切经济活动享有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并且突出地强调对境内外国资本和跨国公司的管理监督权。(三)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按照西方殖民强国的传统观点,落后地区的东道国政府对于境内外国投资家的财产,只有保护的义务,没有“侵害”的权利。一旦予以“侵害”(包括征用或国有化),就构成所谓“国际不法行为”,本国政府就“有权”追究东道国的“国家责任”,甚至可以以“护侨”为名,大动干戈,兴兵索债。扩展资料1986年3月通过的《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也作了类似的规定:1.发生情势变迁的时间必须是在缔约之后;2.情势变迁的程度必须是根本性的;3.情况必须是当事国所未预见的;4.结果必须是丧失了当事国当初同意接受该条约拘束的必要基础或基本前提;5.影响必须是势将根本改变依据该条约尚待履行的义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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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会员国主权平等2113。善意履行宪章义务。和平解5261决国际争4102端。不使用武力。集体协作。确保非会员国遵1653行宪章原则。不干涉别国内政原则。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二条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一、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六、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七、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拓展资料: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道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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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发展历程。 在古代时期,出现了国际法的萌芽。主要是习惯规则,但也有成文的类似于现代条约的一些文件(如公元前1296年埃及法老和赫梯王国皇帝订立的同盟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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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 ) 国际法的渊源具有2113两类:5261一类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4102。包括国际条约和1653国际习惯。一类是广泛历史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包括一般法律原则和确定法律原则之辅助资料(特指司法判例、国际法学说、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国际法的渊源通常也可以分为实质渊源和形式渊源。实质渊源是指在国际法规范的形成过程中,对其内容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各种因素,它们广泛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哲学、伦理等各个方面。形式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形成的各种外部方式。《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一款的全部列举广义上来说是国际法的形式渊源(一)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①、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则者;②、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③、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④、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在这条规约中,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渊源,而后两者是广泛历史意义上的渊源。

简述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1、国2113际经济法的主体多元化,不仅包括5261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分属4102于不 同国家的个人和法人。2、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1653对象是超越一定法域甚至国家范围的经济关系即国 际经济关系,不仅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而且还包括不同国家 的个人、法人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非常广泛,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包括国际民间商务惯例和各国国内涉外经济法规,因而既有国际法,又有国 内法,既有实体法,又有程序法。望采纳

国际法作为国际关系三个维度,你能分别举出哪些历史案例加以说明? 加拿大还有澳大利亚。

简述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背景和现实动因? 从宏观上分析,迄今为止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萌芽、发展、转折更新三大阶段。历史背景:际经济秩序建立和变迁,取决于国际各类成员间的经济、政治和军事力量的实力对比。各国统治阶级为了自身的利益,建立于有利于自己的秩序,使这种秩序成为具有约束力、强制力的法律规范。秩序是内容,法律是形式;秩序是目的,法律是手段。现实动因:国家,法人,个人相互间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与合作中,经过反复的斗争和妥协,逐渐形成了各个历史时期的国际经济秩序。与此同时,各国统治阶级在相互妥协,斗争与合作的基础上也逐步形成维护这种秩序的,具有一定约束力和强制力的国际经济行为规范,即国际经济法。

请详细描述国际法的历史发展历程。 国家之间有了来往关系,就有可能产生对一些国家具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在这个意义上,古代世界早就有了国际法。古代埃及、古代印度以及古代中国都可以说有了国际法。当然,在古代,国家之间的关系不多,它们有一些关于使节、条约、战争的原则和制度,这些原则和制度只能说是国际法的雏形。古代古希腊分为许多城市国家,它们彼此独立而来往频繁,因此,所形成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范围较为广泛,与近代国际法颇有相似之处。但是,它们含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在体系上与近代国际法很不相同。古代罗马国际法有进一步的发展,在“市民法”之外形成一套称为“万民法”的法律,调整罗马人和与罗马处于友好关系的国家的人民之间的关系(见罗马法),对于后来的国际法有相当的影响。但它是罗马的法律,而不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国际法产生作为独立的法律体系的国家之间的法律─国际法,是近代欧洲的产物。这样的国际法是以 独立主权的国家为基础的。在1648年三十年战争结束、《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订立以后,在欧洲出现了为数众多的独立主权国家。这个公约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产生,使国际法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在这时期,一些欧洲国家的法学家、神学家,相继发表。

一、国际刑法的历史发展一个多世纪以来,许多哲学家、法学家、社会学家、经济学家和政治家们为维护人类和平、安全与发展作出了不懈的努力,虽然这些努力远没有达到人类所期望的结果,但毕竟在维护和平的进程中取得了一些成绩,如常设国际法院(the Permanent Court of International Justice)、联合国(the United Nations)、国际法院(the International Court Justice)等国际性特殊机构,以及一些区域性机构,如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y)和欧盟(European Union)等机构的建立。特别是历经两次世界大战的洗劫之后,国际社会惩治国际犯罪的意识更为浓烈,国际刑法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国际法委员会在起草编纂国际刑法典草案的同时,国际社会及时组织审判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各种危害人类的犯罪行为,并且形成了一些具有示范效应的国际刑法基本原则,如个人刑事责任原则、国家之间刑事司法合作与协助条约及协议原则等,这些原则至今仍有其现实作用。由此观之,国际刑法的发展历程实际上是国际刑事实体法和国际刑事程序法的演进史,或者是国际刑事法典编纂和国际刑事审判发展的演进史。这一历史进程总体上沿着一条从高潮到低谷再到高潮的曲线发展,在总体发展趋势。

古代国际法的特点是 古代罗2113马,有市民法和万民法之分。由于自5261身一般宗,教法,律不适用于外国4102人,故此罗马人就把法,律由宗,教中抽离出来,称之为“万民法”。万民法并不是国,际法,而只是有涉外因素、即涉及外,国人的罗马私,法。但是,至少从西塞罗以后,万民法被理解为所有与罗,马有交往关系的国,家所有一致同意的正,义原则,而与以自然正义为依据的自然法相区别。中国在春秋战国时代,各“国”之间就互通使节、订立同盟、缔结条约、召开会议,以及进行斡旋、调停、仲裁等解决纷,争的活动。还有一些关于战,争的规则,但是,当时所谓“国”,并不是近代意义的国,家。因此,当时的一些规则,并不能称为国,际法。至秦统一中国,两千年来,中国基本上是一个统一的国,家。周围划土而治的部,族和民,族都成为“天,朝”的“藩属”,实际上或名义上受中,国的保护,而与中,国不处在平,等的地位,在这种条件下,也没有国,际法可言。但是,在漫长的历史中,中,国也曾与较远的外,国有使节往来或建立通商关系。明代的郑和七次下南,洋,远达非,洲。外国也曾派使来华,到了16世纪欧,洲资,本,主,义兴起以后,往来更多。但是,这种中外往来关系若断若续,零星分散。在中国方面,中,华,帝,国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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