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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2020-10-04知识17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要求有哪些? 一要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要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要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相应予以。

生产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有产2113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所谓产品质量5261检验合格证明,是指生产者出具的用4102于证1653明产品质量符合相应要求的证件。合格证明包括合格证、合格印章等各种形式。合格证的项目内容,由企业自行决定。合格证一般注明检验人员或者其代号,检验、出厂日期等事项。一些不便于戴佩合格证的产品,可用合格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只能用于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上,未经检验的产品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出厂产品的检验,一般由生产自身设置的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对不具备检测能力和条件的企业,可以委托社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所谓用中文标明,是指用汉字标明。根据需要,也可以附以中国民族文字。产品名称是区别于此产品与他产品的文字语言标记。产品名称一般能反映出产品的用途、特色、所含主要成份等最突出的特点。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是生产产品的企业名称、称谓和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实际地址,是一个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语言文字符号。企业的厂名和厂址在企业办理营业执照时便已经确定,标注产品的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时应当与企业营业执照上载明的厂名和厂址一致。。

生产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符合以下要求:(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生产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具有的内容有:产品名称、产品功能、主要成分、生产日期及保持日期、适用范围、产品图案、公司LOGO等等。所谓用中文标明,是指用汉字标明。根据需要,也可以附以中国民族文字。产品名称是区别于此产品与他产品的文字语言标记。产品名称一般能反映出产品的用途、特色、所含主要成份等最突出的特点。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是生产产品的企业名称、称谓和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实际地址,是一个企业区别于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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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日用品外包装上保质期、生产日期标识的国家规定 日用品外包装上必须打印保质期、生产日期标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作出如下规定: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符合哪些要求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具有哪些内容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 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 符合下列要求: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厂址;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 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 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 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 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 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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