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中发生重大事故的规定及处罚?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按以下法律规定处理。《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4b893e5b19e31333337613763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
安全事故的等级如何划分?较大事故如何认定?
特种设备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什么单位或部 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别由以下部门组织调查:(1)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2)重大事故由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3)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4)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需要,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含国家质检总局,下同)可以依法提请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派员参加事故调查.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情况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与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担任.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所聘请的专家应当具备5年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生产、检验检测或者科研教学工作经验.设区的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组建特种设备事故调查专家库.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什么叫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一、人员1、一2113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5261,或4102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1653。2、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设备事故等级一般事故:1、设备修复费用5000—10000元;2、影响正常生产2小时;3、造成停电0.5小时。重大事故:1、设备修复费用10000元以上;2、造成设备停产8小时;3、电力供应中断1小时;4、造成供气中断8小时。特大事故:1、造成供气中断24小时;2、设备修复费用50万元以上;3、压力容器、燃气贮罐发生火灾或爆炸。扩展资料:一、y按伤害程度分类为:1、轻伤:指损失1个工作日至105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2、重伤:指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重伤损失工作日最多不超过6000工作日;3、死亡:指损失工作日超过6000工作日,这是根据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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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还应于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
出现重大安全事故追究责任人顺序是怎样的? 共1 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1.为了有效地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