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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债务行为的性质 免除债务的行为产生的效果是什么

2020-10-04知识13

免除债务要符合什么条件

免除债务行为的性质 免除债务的行为产生的效果是什么

债务免除的性质是什么 一、债务免除的性质免除是契约1、债的关系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bai特定的法律关系,不能du仅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成立。2、债权人zhi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是一种恩惠,而恩惠不能滥施于人。3、债权人免除债务可能有其他动机和目的,为防止债权人滥用免除权损害债务人利益,免除应经债务dao人同意。免除是债权人抛弃债权的单方行为1、免除使债务人享版受利益,因此没有必要征得同意。2、如果免除一定要债务人同意,债务人不同意的,等于限制了债权人对权利的处分。从本条规定看,我国合同法权规定的免除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但合同法也并不排除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免除协议,免除债务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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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债务的行为产生的效果是什么 一、免除使债务消灭、人免除部分以债务的,债务部分消灭,免除全部债务的,债务全部消灭债权人免除部分债务比如,债务人乙欠债权人甲100万元贷款,甲通知乙只要偿还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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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债务的行为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一、免除债务产生的法律效果免除使债务消灭、债权人免除部分以债务的,债务部分消灭,免除全部债务的,债务全部消灭债权人免除部分债务比如,债务人乙欠债权人甲100万元。

免除债务具体哪些 免除具有下列法律性质:第一,免除为单方行为。免除只需由债权人的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无需债务人同意。但是免除不得有害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利益。第二,免除为无因行为。。

债务免除的性质 关于债务免除行为,采单方行为说者和采契约说者,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在日本,其旧民法原采双方行为说,何以明治民法改采单方行为说?曾躬与其事的梅谦次郎博士对此颇有一番说道:“凡利益,任何人得抛弃之,此为法家之格言,无俟特别言之者,新民法所以不复揭此义也。惟如第百三十六条第二项,需有但书之规定者,乃特揭之。故物权皆得以权利者一人之意思而抛弃之,此自来人无间言,并为各国法律所皆认。又即使有关于债务,如期限之利益,苟专为债权者而存此,则亦得因其一已之意思而抛弃之,此亦人无异言,而为第百三十六条第二项所明认。若然则债权亦一种权利,若谓物权得抛弃之,即债权亦得抛弃,此不免权衡未当。非论者所可主持。惟债权之抛弃,乃直接利其债务者,此非如地上权、永小作权之抛弃,地役权之抛弃,直接利其承役地之所有者乎?吾未闻彼之抛弃,要得所有者之承诺。至谓期限之利益,要不过为债权所生利益之一部。此一部得止以债权者之意思而抛弃,其全部则不得抛弃之,则亦非权衡得当之语。此在新民法所以改向来之立法例及学说,而于此乃专以债权者之意思,得为债务之免除也”。[11](P210—211)[7]鸠山秀夫博士也为单方行为说辩护道:“债权人非。

债务免除是单方行为吗是的。1。免除是无因行为。债权人免除债务,不论是为了赠与、和解,还是别的什么原因,这些原因是否成立,都不影响兔除的效力。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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