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KX's LAB

青海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的第二章 源头管理 重点货运源头企业管理

2020-10-04知识3

道路运输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根据《中2113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5261条例》规定,各省道路运输管4102理局具体负责本1653省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搬运装卸、车辆维修、汽车驾驶员培训和运输服务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具体包括:负责有关道路运输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参与制定并实施道路运输发展战略和规划;负责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危险品运输、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出租车客运、货物源头治超、城市公共交通、汽车租赁、物流市场等行业的管理;协调道路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之间的关系;负责道路运输服务质量的监督;参与制定和调整道路运输价格,并负责道路运输价格政策的实施与监督管理;组织协调交通战备、重大节假日的道路运输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等行政管理工作。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一章第七条规定: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青海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的第二章 源头管理 重点货运源头企业管理

交通局下属单位有哪些 交通局下属事业单位8个,分别为:正县级3个:市公路管理局、市航运管理局、市地方铁路管理局,副县级2个:市运输管理处、市交通稽查支队,正科级3个:市交通战备办公室、。

青海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的第二章 源头管理 重点货运源头企业管理

叫通运输局源头管理处是干什么的 一、机2113构设置(一)运管所1、所设立货运源头5261治超领导4102组,成立治超办公室。2、所主要负责人为货运1653源头领导机构的第一责任人,治超办公室设专职主任,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3、根据货运源头工作实际情况,按照政府公示货运源头单位的数量分布情况,成立源头治超督查组、城东(城西)监督检查组、源头治超运管站、维修监督检查组、宣传报道资料组、后勤保障组,并明确具体的责任人和工作人员。4、对于辖区内特别重要的货运源头单位实行进驻监管。(二)货运源头单位1、设立货运源头治超组织机构,货运源头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2、货运源头单位治超机构应包括负责计重、开票、装载、门卫、信息报送等职能,并配备相关人员,指定负责人。3、货运源头单位应设立内部监督检查机构,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三)车辆维修企业1、设立维修企业治超组织机构,维修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为第一责任人。2、维修企业治超机构应包括负责开票、信息报送等职能,并配备相关人员,指定负责人。3、维修企业应设立内部监督检查机构,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二、工作职责(一)运管所1、在尧都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和上级运管机构。

青海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的第二章 源头管理 重点货运源头企业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源头监管职责有哪些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超限运输,是指货物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超载运输,是指货物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第三条 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标本兼治、长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和行政执法联动制度,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青海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的第二章 源头管理 第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货运车辆(含挂车,下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货运车辆的外廓尺寸和主要承载构件。改变外廓尺寸和主要承载构件的货运车辆,未经批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第八条对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货运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进行车辆登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发放道路运输证。第九条 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或虚假标定技术数据的货运车辆,相关部门应当通知违规生产企业自行召回处理。对销售超出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批准车型范围产品的企业,由工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第十条 公安、交通、质监和工商等部门应当及时查处从事或使用非法拼装、改装货运车辆的行为。对检查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货运车辆,应当依法责令货运车辆的单位或者货运车辆所有人自行拆解。对驾驶非法改装、拼装外廓尺寸和主要承载构件货运车辆的驾驶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对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货运车辆的企业,或无营业执照从事非法拼装、改装货运车辆的企业,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或取缔。第十一条 。

#交通#治超#法律#时政#交通局

随机阅读

qrcode
访问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