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是实体问题还是程序问题? 是实体问题因为诉讼时效要当事人自己主动援引,法院不能主动适用。要是程序问题的话,法院在立案时就要审查了,但根据民事诉讼法108条的规定,显然,法院在立案的时候是不能审查诉讼时效的
民事诉讼:为什么说诉讼时效是实体问题,法官不得主动释明或适用诉讼时效?那么假如当事人都不提交案件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又该如何处理?这个目前存在很大争议,在司法实践。
诉讼时效的完成只消灭胜诉权,不消灭实体权利,这是什么意思?通俗点。。。 借别人的钱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起诉也可以,对方愿意还你,就是实体权利;对方不还,按照法律规定,法院不能判决你胜诉,这就是胜诉权。
诉讼时效是实体权利还是程序权利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制度。其本身不是权利,。
民事诉讼:为什么说诉讼时效是实体问题,法官不得主动释明或适用诉讼时效? 这个目前存在很大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也是,有审查的有不审查的。中国以外的多数国家禁止法庭主动适用诉讼时效,不主动审查是个学理解释,学理不是我国法律的渊源,不可成为依据。用法院的话说我们有自己的法律依据和国情。“依据”当然是法律条文了吧。“国情”就是民众法律意识淡薄。似乎人民法院在相当时期内还是喜欢担负起指导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任务。我个人认为不主动审查有它的合理性,要保护债务人免予被强制履行债务也不是没有办法。但是讨论起这个问题来它远没有诉讼时效期间过短重要,诉讼时效期间过短是个真正需要关注的问题!
诉讼时效届满即导致实体权利的消失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