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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工程以审计结果结算 人大取消以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依据如何解读?会造成什么影响?

2020-10-04知识52

政府部门的工程,在施工合同中未明确确定竣工结算以审计结果为准的能以审计结果结算吗? 有合同约定按合同,没有合同双方协商,不能协商的按交易习惯。我个人理解,审计只是政府付款的依据

政府投资工程以审计结果结算 人大取消以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依据如何解读?会造成什么影响?

政府审计部门对工程价款的审计结论能否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为什么 是否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的评定审核是国家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但是,建设合同中明确约定以财政投资的审核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审核结论应当作为结算的依据。扩展资料工程copy建设周期长,耗用资金数大,为使建筑安装企业在施工中耗用的资金及时得到补偿,需要对工程价款进行中间结算(进度款结算)、年终结算,zd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进行竣工结算。在会计科目设置中,工程结算,为建造承包商专用的会计科目。工程结算是工程项目承包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全名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是指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根据双方签订合同(含补充协议)进行的工程合同价款结算。参考资料来源:-工程结算

政府投资工程以审计结果结算 人大取消以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依据如何解读?会造成什么影响?

政府投资的工程,结算评审完成后,为什么还要过审计这一关?前者是财政局后者是审计局?

政府投资工程以审计结果结算 人大取消以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依据如何解读?会造成什么影响?

在工程结算中对审计结果不服如何处理 建筑市场中政府投资工程仍占有市场较大的份额。施工企业也非常重视政府工程的经营。但是在政府投资工程的经营中,施工单位的被动接受状况更加严重,无论在招标、合同履行以及结算中均无话语权,没有谈判的机会。现在政府投资工程合同中对结算的约定,几乎100%写有最终结算价款以审计部门审计为准的表述。而该约定往往成为施工企业心中的痛。在对结算结果有异议时,建设单位也往往以合同约定审计为准,现在审计结果既是如此,不能改变。同时在目前的行政管理中建设单位在有审计的情况下也不能擅自进行改变结算结果。如果审计结果确实不正确少计了工程价款,施工单位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如何解决似乎陷入了死胡同。那么是否真的在审计结果出来后就无法挽回了呢,或者能否寻找一定救济途径呢。我们认为应当给予施工单位救济的渠道,在法律上也应可行的。首先来看审计的性质 根据《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被审计单位指的是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级政府、国家的事业组织或者。

政府投资的工程,结算不在以审核审计为准,那么怎么去结算呢? 看来现在没有政府部门的文件要求都不会干活了。正常情况下,只要双方认可签字的结算就可以生效的。为了保证公正合理,请求第三方机构介入。你们这种情况既可以双方签字结算也可以请第三方确认后结算,都是有效的。

政府审计部门对工程价款的审计结论能否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为什么

最近新规定政府性投资工程以后不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那该怎么结算 一般情况下,政府性投资工程会有财务监理,项目结束后,应以财务监理出具的总费用报告等为结算依据。

人大取消以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依据如何解读?会造成什么影响? 建筑行业内关注的“以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依据”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复函明确:应当予以…

政府投资工程结算 不得以审计部门审定为准 怎么办 是否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如何认定财政评审中心出具的审核结论问题的答复》规定,财政。

政府投资工程的结算还能以“审计”为准吗 政府投资工程的结算,必须以“审计”为准审计只是针对政府投资、国有企业投资的项目进行的。民营资本投资的项目并无强制审计的规定。具体规定见《审计法》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竣工结算#政府审计#建设投资#工程审计#建设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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