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从何时计算 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2113不5261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4102案件,可以经上一1653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共计可以达到5个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对上述四类案件中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犯,侦查羁押期限最长可以到达7个月。
再次逮捕后的羁押期限能否重新计算 编辑同志:犯罪嫌疑人2113甲因涉嫌贪污罪5261被检察机关逮捕后4102羁抑二个月期满,因案情复杂期限届满1653不能侦查终结,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后被改变为取保候审。后因案情变化,检察机关再次决定将其逮捕。但是,在两次逮捕羁钾期限如何计算的问题上,办案人员有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第二次逮捕后的羁钾期限可以重新计算,理由是案情变化,重新逮捕理应重新计算羁钾期限,否则不利于侦查工作的开展,不利于同犯罪行为作十争。另一种观点认为,前后两次逮捕的羁钾期限应当累计计算,不能重新计算。请问:对犯罪嫌疑人甲再次逮捕后能否重新计算羁钾期限?江西读者王清算,法律规定是十分严格的,不能随意突破。因此,检察机关对于第一次逮捕后又重新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注意审查其原逮捕时的羁押期限,如果原逮捕时的羁押期限已经超过三个月又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有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条件的,应当不批准逮捕。
批准延长逮捕羁押的期限怎么算 批准延长逮捕羁押的期限计算: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五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第一百五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第一百五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第一百五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
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只适用于逮捕以后和退查期间的羁押,问:这句话错在哪? 严格来说,根据不同阶段分类,侦查羁押期限可分为逮捕之前的侦查羁押期限和逮捕之后的侦查期限。从一个人被执行强制措施之日起,到检察院批准逮捕之前的阶段也属于侦查羁押期限。比如一个人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因为属于多次作案需要做大量的取证和审讯工作,所以公安机关对其刑事拘留期限延长至三十日。抛开正常应该拘留的三日,那其余的二十七日就属于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延长侦查的羁押期限。所以你的这句话中错误的就是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范畴定位错误,延长羁押期限适用于逮捕之前也适用于逮捕之后。在《刑事诉讼法》中,对提到关于“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字眼时,前面总是有明确的定位范畴,比如第154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而不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是怎么规定的1、一般情况下的逮捕期限、关于羁押期限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
审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几种情形求解 侦查管辖改变后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应由现侦查机关的上一级检察院审批。海关侦查案件的延押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审批。层报机关没有不批准延押权限,但具有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