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的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规范和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由市、县(市、区,下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集中行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第三条市、县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依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执法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专门机关,依法独立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执法部门成立后,原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执法机构和人员编制应当相应调整、精简。第四条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执法与教育、疏导、服务相结合,注重社会效果。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
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的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阻碍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等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二)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执法的;(三)故意损坏或者违反规定销毁当事人财物的;(四)截留、挪用、私分罚没款项、财物或者使用查封、扣押财物的;(五)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六)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三十一条执法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执法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拒不履行执法协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的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执法部门根据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的批准,履行下列基本职责:(一)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二)依照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规划管理规定的部分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三)依照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四)依照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政公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五)依照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部分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六)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七)依照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侵占城市人行道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八)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由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其他行政处罚权。第七条执法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职责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和调整,市、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执法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职责范围,因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或者修改确需调整的,按照。
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的第三章 执法规范 第十条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浙江省行政执法证》,方可上岗执法。执法部门应当重视执法队伍建设,组织培训执法人员,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促进严格、。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合法吗 《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厦门经济特区有权制定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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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