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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内容有哪些?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培训试卷

2020-10-04知识3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内容有哪些? 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 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开展本行政区 域内发生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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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免责条款的内容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扩展资料: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三条 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参考资料来源:-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参考资料来源:-药品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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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中药饮片包装必须印有或者贴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中药饮片包装必须印有或者贴有()。A.标签 B.拉丁文名称 C.中药饮片标识 D.功能与主治内容 E.禁忌内容 正确答案:A 解析: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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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学习后说说对您的生活,工作有何帮助? 关于学习新药品管理法生产部分的的几点体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施行十多年来,对加强药品管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促进医药事业健康发展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除执法主体变化外,一些相关法律出台和企业集团的发展和企业所有制变化,有些内容已不相适应。2001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了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药品管理法是药品管理的基本法,是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研制和监督管理必须遵守的,要认真学习,坚决贯彻。现在谈谈个人初步学习有关生产部分的体会,供参考。药品管理法的修订历时数年,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制药企业反映的问题如异地委托加工、药品质量抽检收费问题、地方保护限制排斥外地产品、医疗机构制剂室不要配制市场上能供应的产品等都纳入了药品管理法,作了明确规定。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内容十分丰富,是药品法规、规定、管理办法制定的基础和依据。是药品生产企业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科研的依据。要反复学习,细心领会,认真贯彻。。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条有何内容?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 的技术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承担国家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 报,以及。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内容有哪些? 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 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评价、反。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有何内容?

什么样的GCP证书国家承认 SFDA(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机构颁发的证书国家承认。GCP不但适用于承担各期(I-IV期)临床试验的人员(包括医院管理人员、伦理委员会成员、各研究领域专家、教授。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在销售前或进口时须按国家规定进行检验或审批的生物制品包括(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在销售前或进口时须按国家规定进行检验或审批的生物制品包括()。A.抗生素 B.血液制品 C.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 D。.

2015年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2113华人民共和国药5261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4102品管理法》),制1653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国家药品检验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置药品检验机构。地方药品检验机构的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符合药品检验条件的检验机构承担药品检验工作。第二章 药品生产企业管理第三条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一)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发布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二)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验收。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申办人凭《药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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