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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研究员彭新林:不宜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作目的性扩张解释

2020-07-20新闻11

深圳“鹦鹉案”作为备受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涉及对刑法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真实含义的准确把握,也映射出当下我国刑事司法的理念和裁判逻辑。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目的性扩张解释应予禁止。基于规范保护目的及预防犯罪的政策需求,只有在是一代驯养繁殖,没有产生明显的基因、形态变异,且种群数量未明显增多并达到相当规模的情况下,才宜将驯养繁殖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以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二所列野生动物解释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出售驯养繁殖的涉案鹦鹉,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危害较小,不具有实质违法性,属于行政不法性质;应当在区分违法性认识错误与规范构成要件要素认识错误的基础上,准确判断是否影响故意的成立以及应否非难行为人。应尽快启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更新调整,及时修改完善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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