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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适用 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则是什么?

2020-10-03知识7

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则是什么? 《侵权责任法》规定共同危险行为,是一个确定的立场。争议在于,如何规定共同危险行为人之一的免责条件。《草案》的基本意见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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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与高空坠物致人损害在法律适用上有什么区别 一、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是指物件从高空抛出致人损害,但不能确定真正的行为人。1、由于高空抛掷物致害发生在高层建筑物的场合,因此高空抛掷物致害责任主要指,发生高空抛掷物致害行为,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居住人承担的责任。二、共同危险行为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行为的相同点在于:无法确定谁是真正的加害人。二者的区分也十分明显:1、共同危险行为是数人共同实施危险行为,而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则只有一人实施侵权行为,但该人混杂在一定范围内,无法确认究竟是谁实施了侵权行为。2、共同危险行为是因果关系的推定,而高空抛掷物致害是行为的推定。3、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而高空抛掷物致害人承担的责任具有多样性。对于高空抛物害行为我国现行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学者观点不一,司法判决不同。第1种观点认为e69da5e887aae799bee5baa6e997aee7ad9431333337373539,高空抛物致害,若不能确定致害人,则由有可能抛掷物品的全体成员按照公平原则适当分担责任。第2种观点则认为,高空抛掷物责任属于建筑物责任,若不能确定具体的侵权人,由该建筑物的全体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第3种观点主张应当区分高层建筑物来决定高空抛掷物责任的性质,若该建筑物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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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如何处理 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共同危险行为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当事人也可以协商解决。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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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的免责事由是什么

什么是共同危险行为 如何认定共同危险行为 一、共同危险行为的含义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结果,而实际侵害行为人又无法确定的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成立后,虽然真正侵害。

共同危险行为区别于共同加害行为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又分为共同加害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加害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或者。

共同危险行为的特点是什么呢? 共同危险行为具有如下的特点 1.共同危险行为的实施主体为两人或两人以上。一人的行为不能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的主体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如甲。

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概念 【条文】第四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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