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是我国的什么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基本方针,是《安全生产法》的灵魂。《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始终突出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完善了安全生产总的指导方针,增加了综合治理,即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为什么要坚持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体现了党对劳动者的关心和爱护。随着科学技术和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变得较之历史任何一个时期都重要,安全是生产的保障,没有安全的生产是创造事故的生产,不但会造成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而且会产生巨大的心理障碍,直接影响生产。要使“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真正落到实处,笔者认为需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一、领导重视,常抓不懈单位一把手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也应当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人,不能只设立“安全领导小组”成挂名领导,名符而其不实,不过问不负责,等出现事故后只有句推卸责任,不痛痒“负领导责任”。做为一个单位的领导要切实爱护自己的职工,保证他们的身心健康。在安全的环境中创造财富,解放后的数十年间,党和政府采取了有效措施,加强了安全生产工作,改善了恶劣的工作环境,建立了划时代的功勋,但做为一个单位的领导,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面前,自我感觉良好,产生了麻痹大意思想,把安全预防抛置脑后,隐患重重,做为领导既是一个单位的“总管”,也么就要吸取详者的才识确确实实象抓金钱那样抓安全,常抓不懈,三天打鱼两天晒网怡害大家,只有天天“烧香”才不至于“抱佛脚”。
我国的安全生产16字方针是什么、
请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中的综合治理是指什么? “综合治理”是一种新的安全管理模式,它是保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管理目标实现的重要手段。以对企业和施工现场的综合评价为基本手段,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统筹规划、强化管理、分步zhidao实施、分类指导、树立典型、以点带面,稳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建筑安全质量标准化就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自觉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专家、行业的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包括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日常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过程控制等在内的每个环节、每个流程的安全生产工作标准、企业规程和责任制,实现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每个层级、每个岗位管理的属标准化和规范化。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除重视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和场容场貌外,更要关注企业本身的安全生产管理模式、施工现场和工人行为的标准化,达到提高本质安全水平的目的。
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内涵是什么 我国安全生产2113管理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5261防为主”4102。其主要内涵是:①必1653须坚持以人为本;②安全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③把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放在安全生产工作的首位;④要依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责任扩展资料:安全生产法出台的目的及意义:《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格局是“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管理、企业全面负责、社会广泛参与”。一是明确国务院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政府各工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和职能,具体体现在第一章《总则》第8、9、10、11、13、14、15条和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条款之中。为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为公开、公正执法提供了依据。二是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法》对各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所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资质、安全投入、安全建设工程和安全设施、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等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做出了严格、明确的规定。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企业负责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三是明确了工会、村民委员会、从业。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十二字方针含义 “安全第一2113”: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5261全放在首位,4102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1653取发展和效益;“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治理”: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个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安全第一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统帅和灵魂,没有安全第一的思想,预防为主就失去了思想支撑,综合治理就失去了整治依据。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根本途径。扩展资料:安全生产法出台的目的及意义:《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格局是“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管理、企业全面负责、社会广泛参与”。一是明确国务院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政府各工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和职能,具体体现在第一章《总则》第8、9、10、11、13、14、15条和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条款之中。为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为公开、公正执法提供了依据。二是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