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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建设手续时被告知没有进行招投标,但已进行政府采购,该如何处理? 招标投标法 采购程序

2020-10-03知识7

政府采购采用招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吗政府采购采用招标是适用于招标投标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

不矛盾。虽然《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 用《招标投标法》”,但无论是《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及其各自相关的法律 体系,均未对。

国企采购属于政府招标采购的范围吗 不属于。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之所以在政府采购法立法时没有纳入调整范围,是考虑到国有企业面广量大,在国民经济中地位重要,为了保证国有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落实,所以并。

投标人少于三个,重新招标后还是少于三个,应该怎么办? 一、应该重新招标,理由是《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二、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4条规定“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不难看出,投标人的数量是指递交投标文件并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数量不可少于3个,否则须重新招标。招标法和条例对于有效投标家数的确定及对招标结果产生影响的权力给了评标委员会。而政府采购法第36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政府采购法中“废标”虽与招标投标法中的“否决投标”有差异,但显然两者规定是相互矛盾的。可以说,政府采购法严格以数量来判断竞争性,在要公平还是要效率问题上,政府采购法中的规定显得不具备科学性和实用性。(二)而且,两法虽然在废标或否决投标问题上矛盾,但既然政府采购法明确了工程招标适用招标投标法,根据特殊优于一般的法律。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联系和区别?

开标后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要重新招标吗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法的区别是什么 工程是否列政府采购的对象,第一,政府采购法属于实体法、招标投标法属于程序法。我国采取两法并立的立法模式,并不能导致两法内容的互相排斥;第二,是否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办理建设手续时被告知没有进行招投标,但已进行政府采购,该如何处理? 更多招标采购信息与咨询请关注“比地招标网”了解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于《招标投标法》。首先,应该判断该项目是否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如果采购人是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则属于政府采购;如果采购人是企业,即使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也不属于政府采购。其次,《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因此,无论该工程项目是否为政府采购项目,都应当适用于《招标投标法》,而不适用《政府采购法》。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之规定,属于住建部门监管的项目,应当按照属地住建部门的监管程序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所以,如果该工程项目仅按照政府采购程序操作,甚至未依法进行招标,应当及时进行纠正,依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以及属地住建局的监管程序进行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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