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中标人、业主是何关系?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为什么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根据以上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参考资料: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招标采购大讲堂”和“政策法规”
我是招标方,中标者悔标了,我是否可以直接与其他投标者直接签合同(这个投标者是比中标少举一次的人) 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第五十六条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不过我看你括号内的意思,你是不是把拍卖与招标投标弄混了?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多少时间发内出中标通知书 确定中标人后一般先进行三天的中标公示,公示完毕无异议后就可发中标通知书了,对此法律并无详细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并与中标人在3O个工作日之内签订合同。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需要招标人授权吗 完全可以。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招标人在第一中标人候选人放弃中标的情况下,是不是必须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中标?? 招标投标2113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5261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4102行招标的项目,1653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第一中标人放弃,应按顺序确定第二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由招标人决定。
联合体中标者,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 )。A.共 参考答案:C
公开招标中,一般中标人到底是谁确定的? 1、评标委员会推荐合格中标候选人(1)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至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委员会只能推荐第一名为中标候选人。(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不同的评标方法,采取不同的推荐方法: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劣顺序排列。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采用性价比法的,按商数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商数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商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2、招标人自行或者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特殊项目,招标人应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中标人:(1)《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48条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中标公告发出后发现第一名为无效投标时,招标人应如何处理? 这个“发现\"二字,只是怀疑不行,要有可靠证据证明中标单位或三证造假,如资质证造假,实为皮包公司。或是挂靠别公司,而自已实为私人企业。而不具备竟标资格。或者暗箱操作,收买有关人员,标书造假,违法。应立即通知中标方,取消其中标资格。经研究通知另一投标单位中标。
招标结束后,第一标放弃中标资格,招标人不允许候选中标人中标是否违法? 1、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和“第四十八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2、根据相关法规和提问者的情况,上述行为不违反相关法规,理由如下:(一)允许将中标候选人限定为一人;(二)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也有权不确定排名第二者为中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