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判决确定之日和判决生效之日、判决执行之日分别是什么时候? 判决确定之日2113应是指判决宣判之日。判5261决生效之日:4102 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作1653出之日起15日内,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当事人不提起上诉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判决执行之日,指生效的判决,交付执行之日。扩展资料: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些判决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比如缓刑与死缓)有些判决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它们两者有什么区别 1.管制为限制自由的主刑,拘役和徒刑为剥夺自由的主刑,他们之所以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是因为判决执行到交付执行是有时间间隔的,在这期间的羁押可以折抵刑期,从执行之日起算是为了确定具体刑期,保障人权2.缓刑是一种量刑制度,作为一种量刑制度是从判决确定时才决定实行的,目的是定一个适当期间来考验被告在判刑之后的行为,如被告在缓刑期间不犯新罪,就根本不执行了。而成功的缓刑在经过考验期是不用再执行,也就没有所谓判决执行之日的说法了
判决执行之日与判决确定之日的区别 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书2113上写明的日5261期;判决执行之4102日是指实际交付执行场所执行的日期。判决1653确定之日,即判决生效之日,一审判决缓刑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与抗诉的,一般情况下,判决生效之日即法定十日上诉期满后的第一日,法定十日上诉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也就是缓刑考验期限的起算日。一审判决缓刑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检察院提出抗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的,缓刑考验期限应从二审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既判决书送达给被告人之日。判决执行之日,指生效的判决,交付执行之日。判决执行之日往往在判决确定之日后,因为两者之间,存在一个法院将生效判决交付执行机关(如监狱、公安机关)的间隔。判决执行之日中的刑期是在判决书中明确写明的。扩展资料判决确定之日和判决生效之日是一致的,都是指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而判决执行之日则不一定和前两个一致,有时候判决已经生效,但未必立即执行,如死刑,还要有关机关核准;有期徒刑判决生效之后可能没有立即交给监狱机关,一审判决,给不服判决的被告(或原告)留有一定的上诉期限。二审判决,当时生效。由于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都是判决有固定期限的主刑,且。
为什么死缓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而有期徒刑就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按理说,死缓也可以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在执行之日之前的就像有期徒刑那样折抵啊?。
缓刑什么时候起算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吗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我也要问 《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死缓是从判决书下来之日算,还是之前羁押在看守所的一年算,死缓要坐多少年牢才能出来?谢谢 您好,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中的两年起算点为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之前羁押的不计入两年缓期。判决确定后两年内如果没有 故意犯罪,死缓减为无期,再执行一段时间后,根据悔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