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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节约用水条例》8月1日起施行

2020-07-19新闻7

7月17日上午,榆林市召开《榆林市节约用水条例》新闻发布会。

《榆林市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榆林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通过,并于2020年3月25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充分调研和借鉴其他省市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榆林市节约用水实际和需求,对节约用水的基本原则、政府及部门职责、计划用水管理、节约用水举措、非常规水的利用等进行具体规定,共六章四十四条。

榆林市水资源总量26.72亿立方米,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722立方米,远远低于全国和全省人均水平,属于全国重度缺水地区。

“近年来,随着城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由于榆林市属于国家级能源化工基地,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资源的开发,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同时存在水资源利用率低、水资源利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榆林市政府副秘书长贺光伟在发布会上说,“为此,市委、市政府把破解水资源问题放在27项阶段性重大事项之首来推进,2019年,我市创建成为省级节水型城市,今年我们还要创建国家级节水型城市,同时还要举全市之力推进黄河东线饮水工程建设,目的就是为我市发展提供水资源保障。《条例》的实施,是促进我市节约用水依法管理的制度保障,标志着我市节约用水工作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为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针对榆林市工业企业水循环利用普及率低的问题,《条例》规定工业企业应当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以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鼓励工业园区的企业间推行串联用水、分质用水,一水多用和循环用水;针对榆林市煤炭矿井水丰富与利用率低的矛盾,《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煤炭矿井水进行统一规划配置,建设和完善煤炭矿井水综合利用设施,推进煤炭矿井水综合利用。煤炭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的工业用水、生态用水、农灌用水应当优先使用煤炭矿井水;针对榆林市农业灌溉仍存在大水“漫灌”的问题,《条例》规定农业灌溉方式应当因地制宜,采用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节约用水技术和措施,已建成的农业灌溉设施不符合节水灌溉标准的,应当逐步进行更新改造;针对榆林市城镇供水管网漏损的问题,《条例》要求制定和实施供水管网改造计划,加强供水管网的改造、检查、维护,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供水企业应当逐步建设供水管网漏损监测预警设施。

《条例》对非常规水的利用也进行了专章规定,要求将煤矿矿井水、城镇再生水、集蓄雨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和管理。对各种设施的建设、非常规水的利用进行了具体规定,同时要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等用水,有条件利用非常规水的,不得使用自来水。鼓励优先使用非常规水建设人工湿地和湖泊等。

同时,《条例》规定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相关主管部门、责任人以及用水违规单位、责任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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