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和张某打架,双方在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签署了调解协议,后沈某反悔,认为其伤情过重,以重大误解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协议。人民调解协议书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撤销?此种情况能否行使撤销权呢?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22日,沈某与张某因停车问题产生口角和肢体冲突。当日沈某前往医院就诊,医院出具诊断与建议:左手拇指掌骨骨折。随后双方在某街道调解委员会签署了《人民调解协议书》,载明:“双方当事人对打架一事不再追究对方的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各自的伤情自己看,各自的费用自己承担。此纠纷一次性调处结束,不得因同一事另起纠纷。”
后沈某反悔,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人民调解协议书,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2019年7月3日,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沈某的损伤后果未达到伤残等级。
原告沈某诉称:其在就诊后拿到的检查报告为“左手拇指近节指骨骨折”,认为伤情不严重,签署了人民调解协议。但在签署后,被医院告知诊断有误,应为“左手拇指掌骨骨折”。签署人民调解协议时系重大误解,要求撤销。被告张某辩称:人民调解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自由意思表达,原告在签署时明知手掌已骨折,不存在重大误解,原告伤情并未构成伤残。
法院判决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原告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话法官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闫立海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但存在重大误解的,当事人有权申请撤销。重大误解要求当事人因自身过失对行为的性质产生重大的理解错误,从而产生错误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沈某在已得知诊断结果为“骨折”的情形下签署人民调解协议系其自由意识表示,其认为其对伤情错误判断从而自愿调解,并无事实依据,即使该诊断结果有变动,但都属于手掌骨折范围,并无实质差别。且鉴定结论为不构成伤残等级,结合生活经验,沈某掌骨受伤系轻微伤范围,并未造成显著可见的身体损害,其作为成年人,在受伤后应当对自己受伤情况应有基本判断。综上,沈某认为签署人民调解协议系重大误解并主张撤销的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常有纠纷双方在街道调解后签署人民调解协议,签署后又以重大误解为由反悔,此种情况能否行使撤销权呢?需要注意的是,重大误解要求当事人因自身过失对行为的性质产生重大的理解错误,从而产生错误的意思表示。调解协议只要没有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不存在胁迫、欺诈或乘人之危等非自愿情形,都应当积极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