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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说法:合同期内退租,租金损失谁承担?

2020-07-19新闻9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属于高频案件,关系到人民群众生活安稳和居住安宁。今天带大家看一起退租案件,接下来就请擦亮眼睛吧~

租赁网点房经营不善 退租遭拒搬离房屋

2016年1月,陈某将位于商业街的一套网点房出租给李某使用,合同约定租赁期从2016年至2018年止,租金一年8万元,双方约定租金按年支付,租金必须提前一个月交清,否则视为违约,违约金为年租金的20%,一方交齐违约金可以提前退租。李某按合同约定支付了陈某第一年的租金。

租赁后,由于经营不善,2016年9月李某告知陈某自己可能无力再继续租赁网点房,有退租的想法。两个月后,李某由于亏损严重搬离了租赁的网点房,告诉陈某不再租赁房屋,并寄还了房屋的钥匙,希望陈某再另寻他人来租赁。

房屋长期空置损失扩大 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李某认为自己已经多次表示退租,并且提前腾空了房屋,希望能与陈某解除合同。可是,陈某认为李某的临时解约给自己造成严重的损失,便不同意与李某解除合同,也一直未将房屋再次用于招租,导致损失产生扩大。双方协商无果后,陈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其剩余租金、违约金及扩大损失。

未采取适当措施 造成损失不应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租赁合同的约定,李某在租赁期限届满前向陈某明确表示不再租赁房屋,已属违约,应承担支付年租金的20%的违约责任。但在合同解除条件早已具备,陈某在明知李某不再租赁房屋,且自己有能力将该房屋另行出租的情形下,未采取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另行出租等措施,防止租金损失的扩大,故法院判决李某对扩大损失不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很多当事人认为,只要自己严格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即可,即使对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自己也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向违约方主张所有的违约损失,因而对对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后所造成的扩大损失放任不管,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法定的减损义务,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合同相对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产生和扩大,否则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在合同履行中,除了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外,还应当履行法定义务,本案中的减损义务便是法定义务,如果违反法定义务,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不得就扩大的损失向对方主张权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编辑:常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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