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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中的避免偏私原则 如何理解行政强制法第五条确立的行政强制适当性原则

2020-10-02知识12

如何理解行政强制法第五条确立的行政强制适当性原则 (一)适当性原则释义所谓适当性原则系指一个法律或公权力措施的手段可达到目的之谓也。亦即国家所采取之限制手段须适当及有助于所欲追求之目的达成。如果经由某一措施或手段之助,使得所欲追求的成果或目的较易达成,那么此一措施或手段相对于该成果或目的是适当的。核心内容是“最小损害”,即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目的,在有多种手段、多种方法、多种途径可供选择时,应选择其中对相对人“最小损害”的手段、方法和途径。适当性原则是在一个预定目的下,可达到该目的的手段的选择,是一种目的最佳取向的手段选择。《行政强制法》第五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也就是说,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必须是因为采用其他方法不足以达到有效行政管理。坚持该原则是因为《行政强制法》的目的是“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强制法》第一条”,采取的方法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不论哪种被采用,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讲,都可能要承担不利后果,如果稍有不慎,就会损害到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程序中的避免偏私原则 如何理解行政强制法第五条确立的行政强制适当性原则

中国行政法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案例 所谓行政法上之正当程序原则或简称“行政正当原则”,即行政权力的运行必须符合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根据前述行政程序正当性的三项最低要求—程序中立性、程序参与性和程序公开性,行政正当原则可具体导出避免偏私、行政参与和行政公开三项基本内容。

行政程序中的避免偏私原则 如何理解行政强制法第五条确立的行政强制适当性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比例原则是其基本原则吗? 一、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二、合理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最低限度的理性,是指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合理行政原则包括三个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2.考虑相关因素原则。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3.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有三方面的要求:第一,合目的性。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为满足这一要求,就需要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准确理解和正确确定法律所要达到的目的。在多数情况下,法律会对其立法目的作出明确规定,但有时法律规定的目的可能比较含混,这些情况下就需要行政机关根据立法背景、法律的整体精神、条文间的关系、规定含义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第二,适当性。是指行政机关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需,结果与措施和手段之间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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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正当程序法律原则?(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这门课里的) 正当2113程序作为行政法的一项基5261本原则,同样源于它从根本上承载了现代4102行政程1653序的基本价值追求—程序正义,是确保程序正义在行政权力的运行中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具体而言,所谓行政法上之正当程序原则或简称\"行政正当原则\",即行政权力的运行必须符合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根据前述行政程序正当性的三项最低要求—程序中立性、程序参与性和程序公开性,行政正当原则可具体导出避免偏私、行政参与和行政公开三项基本内容。1、避免偏私原则避免偏私原则,即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程序进行过程中应当在参与者各方之间保持一种超然和不偏不倚的态度和地位,不得受各种利益或偏私的影响。它是程序中立性这一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要求在行政程序中的具体体现。中立性原则是现代程序的基本原则,其本意是要求纠纷的裁判者应当在对抗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保持一种超然的、不偏不倚的态度和地位,使当事人受到同样的对待。因而最初只是司法程序的一个基本原则,后来才移用到行政程序中来的。程序中立的实质是要求行政主体排除利益的干扰,居于客观的立场,从而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公正决定。可以说,其核心要求是\"避免偏私。显然,这样的要求,无论对于司法性程序还是。

程序正义原则的执行基础 “任何人都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是自然正义的基本精神,其实质在于保障法官的中立性和判决的公正性。这一规则在普通法中的地位非常重要,以至于柯克认为它应凌驾于议会法律之上。将自然正义的上述规则应用于行政领域,将法官改换成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就形成了避免偏私,保持行政中立原则。这是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提出的最低限度的要求,是程序正义原则的基石。1、基本要求为了使行政机关在案件中保持中立的、超然的、不偏不倚的地位和态度,程序正义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做到“没有利益牵连”、“没有个人偏见”。“没有利益牵连”首先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与案件有财产上的牵连。“任何直接的金钱利害关系,哪怕多么微小,都是丧失资格的理由。在1984年的一个案件中,法院宣告地方当局授予某公司的许可无效。理由是该地方当局通过先前的一份合同与该公司产生了财产上的利益牵连。按照合同的约定,如果地方当局不授予许可的话就要对该公司承担赔偿义务。其次,“没有利益牵连”还包括不得与案件有精神上的或者感情上的利益关系,如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友谊或者恩怨关系等。“没有个人偏见”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使个人的感情受到某种预设的观点。

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体现的是什么原则 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体现的是程序正义原则。“任何人都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是自然正义的基本精神,其实质在于保障法官的中立性和判决的公正性。这一规则在普通法中的地位。

坚持程序正当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使权力过程中保持什么不得偏私? 程序正当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copy组织权益的决定,尤其是不利决定时,必须遵需正bai当、公开的程序。具体要求为:行政公开(行政过程公开透明也是预防行政主体恣意、滥权和腐败的有效手段);程序公du正(在救济程序领域,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有两个: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任何人在受到不利对待时应当给zhi予其陈述和辩护的机会);公众参与(信息公开透明、充分保障公众的参与机会、给予当事人陈述与申辩的dao机会)

审查行政机关怎样做到设立公正无偏私 (一)回避:中立无偏私被视为是成功和适当的程序的基础,即作决定的人必须避免偏见。因此,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参与行政决定的过程,不能参与调查听证。。

#法律#时政#正当程序#行政强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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