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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在领海范围内的司法管辖权 我国公安机关对外国驻华领事馆内发生的行为有管辖吗

2020-10-02知识22

国际公法的主体 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资格,并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是否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关系到谁可以作为国家法律关系中平等的一员、独立参加国际交往、享受国际权利、承担国际义务的问题。在当前的国际社会中,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有:国家、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和某些国际组织。其中,国家是最重要的国际法主体。这是因为,没有国家,也就没有国际关系和国际法。按照国际法的规定,国家作为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必须同时具备四个主要因素,即:有一定数量确定的领土;有一定数量定居的居民;有一定的政权组织;具有独立处理内外事务的主权。国家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支配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地下及上空。领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范围和空间。一国的领土由以下几部分组成:1、领陆。领陆是指一国疆界内的陆地及其底土。一国的领陆包括其大陆领土,也包括其所属岛屿。如果是岛国或群岛国,其领陆就由其全部岛屿或群岛组成。2、领水。领水指位于一国疆界内的或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水域乃至水床和底土。具体包括一国境内的河流、湖泊、运河、河口、港口、内海湾、内海峡以及领海。3、领空。领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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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国家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各位多少海里 领海由一个国家2113确定其宽度,但领5261海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应超过12海里4102。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1653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二百海里(370.4公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但对其最大范围作了限制,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三条的规定,沿海国的领海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应超过12海里。专属经济区是指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在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二百海里(370.4公里)。扩展资料在实践中,目前绝大多数沿海国(110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但仍有一些国家的领海宽度不是12海里,有的国家采用低于12海里的领海宽度,如3海里、4海里、6海里等;有的国家的领海宽度高于12海里,如20海里、35海里、50海里、200海里等。依照1958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专属经济区域内沿海国对其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和其他管辖权,而其他国家享有航行、飞越自由等,但这种自由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联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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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领海??什么是公海?? 1、领海是指沿海国主权管辖下2113与其海岸5261或内水相邻的一定宽度的海域,是国家领土的4102组成部分。领海的上空、海1653床和底土,均属沿海国主权管辖。2、公海在国际法上指各国内水、领海、群岛水域和专属经济区以外不受任何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的海洋部分。领海(一般是12海里)与公海之间的次级地位者是专属经济区(可达200海里)。例如,宫古海峡的中部是专属经济区(国际航道,它国有自由航行权,可以无害通过),到西太平洋就很快到了公海。扩展资料:公海限制1、制止海盗行为海盗行为是指船舶或飞机的船员、机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船舶、飞机、人或财物进行非法的强暴、扣留或掠夺行为。海盗行为是一种国际罪行。任何国家的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的船舶或飞机,均可扣押海盗船舶或飞机,逮捕船、机上的人员并扣押船、机上的财物。扣押国的法院可对海盗行为人进行审判处刑,并决定对船舶、飞机或财物的处理,但须尊重善意第三者的权利。如果拿捕无适当理由,拿捕国应赔偿因拿捕而造成的损害或损失。2、制止贩运奴隶贩卖奴隶是一种国际罪行。从非洲掠夺的奴隶大部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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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国家管辖的海域包括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什么? 沿海国家管辖的海域包括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我国主张的管辖海域面积约为三百万平方公里。毗连区指连接领海并在领海。

什么是领海权? 领海权是指沿海国家在其领海范围内享有的主权权利。而领海是指领接国家陆地、内水或群岛国群岛水域,受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的一定宽度的海域。此项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领海权主要包括:(1)沿海国对领海内的一切自然资源享有专属权利,任何国家和个人费经沿海国同意不得加以开发利用。(2)沿海国在领海享有属地最高权,对领海内的一切人和物及所发生事件,除根据国际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者外,行使排他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管辖权。(3)沿海国对其领海底土享有排他主权,外国航空器未经许可不得飞越他国领海上空。嘿嘿,我知道这么多,望采纳。

每个国家的领海是怎样划分的 就是每个沿海国家的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是(EEZ)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确立的一项新制度。专属经济区是指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在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这一区域内沿海国对其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和其他管辖权,而其他国家享有航行、飞越自由等,但这种自由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法律和规章。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可行使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主权权利、以及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的主权权利。沿海国有下列事项的管辖权: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在一定范围内还享有行政管辖权、民事管辖权、刑事管辖权和国际法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的管辖。这一区域的法律地位既不属于领海,也不属于公海,而是一种独立的特定的法律地位。专属经济区不是固有的,一国的专属经济区需要国家正式宣布。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370.4公里)。到1983年1月为止,已有近60个国家宣布设立200海里专属经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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