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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排除可能的因果关系即可免责是什么意思? 共同因果关系 共同危险行为

2020-10-02知识8

共同危险行为排除可能的因果关系即可免责是什么意思? 比较两种观点,我们认为前一种观点更为可取,申言之,只要某行为人能够举证排除可能的因果关系、证明自己不可能是真正的致害人,即应可免除其责任。理由如下:首先,从因果。

共同危险行为中因果关系免责的问题 有证据当然可以免责啊,有案例的。zhidao一群小孩在河边投石头砸到了路人,全部被告。丢石头的距离和路人大概是30米,其中有个孩子的家长就说,我的孩子太小了,石头不可能丢到那么远,法院认可了这位家长的说法,有其他孩子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版。还有个高空抛物的案例,一个人从楼上丢了个烟灰缸砸到路人,无法确定是哪家丢的权,后面有一家人就说我们全家在案发时都去国外旅游了,并提供了旅游的很多证据,因此也免责了。

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共同侵权行为系指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权利或利益之行为,为特殊侵权行为态样之一。共同侵权行为之成立,学说上有客观说及主观说二种。客观说者,认为数人所为侵害他人权益致生同一损害者,纵然行为人间无意思联络,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主观说者,认为共同侵权行为之成立,不但加害人间须有共同之行为,且对该违法行为须有通谋或共同认识,否则,单纯之行为竞合,不成立共同侵权行为。最高法院民国五十五年台上字第一七九八号判决即持主观说见解,惟该判例业经司法院六十六年六月一日例变字第一号予以变更,其理由为:‘民事上之共同侵权行为(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即共同加害行为;下同)与刑事上之共同正犯,其构成要件并不完全相同。共同侵权行为人间不以有意思联络为必要,数人因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苟各行为人之过失行为均为其所生损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谓行为关联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权行为…。惟学者间见解不一,但多数认为为确实保护被害人,只须损害系属同一,及损害与行为间有因果关系存在,即可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之效果,共同行为人对于被害人所致损害,应负连带赔偿责任。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

共同过失侵权与共同危险行为怎么区别? 1、共同过失侵权与共同危险行为是否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在共同加害下,大多数情况需要意思联络,而在共同危险的情况下,是必须不具有意思联络;2、共同过失侵权与共同危险。

共同危险行为的关系要素 关于共同危险行为的因果关系包括择一的因果关系的观点,国内外学者的主流看法基本上是一致的。择一的因果关系中只有一人或部分人的行为与结果有关,且行为人不明,这正是共同危险行为因果关系的特征。故共同危险行为之因果关系应当包括择一的因果关系。但是对于是否包括累积的因果关系,学界是有分歧的。正如有位学者所言,不论是在共同加害行为采主观说还是客观说的前提下,“累积的因果关系”的情形都面临着到底属于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还是两者都不是的困扰。确实,在累积的因果关系中,数个人行为的结合导致结果的发生,表明数个行为人均是加害人,故加害人是明确的,尽管各加害人的加害行为对损害发生的作用比例不能确定。这与共同危险行为“加害人不明”的特征是不相符的。有学者认为,共同危险行为的因果关系应当仅限于择一的因果关系。对于累积的因果关系而又不能确定各自份额情形的处理,视对共同加害行为的“共同性”的定性而定:(1)如对共同加害行为采主观说,则如果致害人之间有共同过错,构成共同加害行为,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反之则为单独侵权,各行为人各自平均承担责任。(2)如果对共同加害行为采客观说或广义说,则不论致害人之间。

共同危险行为中无因果关系可否免责 有证据当然可以免责啊,有案例的。一群小孩在河边投石头砸到了路人,全部被告。丢石头的距离和路人大概是30米,其中有个孩子的家长就说,我的孩子太小了,石头不可能丢到那么远,法院认可了这位家长的说法,有其他孩子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还有个高空抛物的案例,一个人从楼上丢了个烟灰缸砸到路人,无法确定是哪家丢的,后面有一家人就说我们全家在案发时都去国外旅游了,并提供了旅游的很多证据,因此也免责了。

探讨:共同危险行为中无因果关系可否免责 共同危险行为中,行为人能否证明其行为与损害之间无因果关系而免责,我国理论界一致存有争议。《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上述条款能否说明共同危险行为的免责事由是“确定具体侵权人”,我国立法对“无因果关系免责”到底持肯定还是否定的态度?事实上,肯定说却更为站得住。理由如下:其一,共同危险行为中的因果关系作为法律上的“推定”,应当可用证据加以推翻。如此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不能完全满足,从逻辑上将行为人应当因此免责。然而,否定反证推翻却将导致侵权法的两个解释难题,即因果关系要件客观上被取消,且共同危险行为规则客观上变成“固定更多债务人”之规则。其二,“无因果关系免责”并不必然导致“全体免责”。危险行为人证明其行为与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并不容易,故而“全体免责”被夸张地高估了其发生的概率。其三,否定说认为其立场更有利于激励行为人查找真正的加害人。然而事实上共同危险行为缺乏一定的意思联络,行为人并非更容易证明加害人。另外,共同危险行为的主要目标并不在于查找制裁加害人,而在于帮助受害人获得赔偿。其四,“能够确定具体。

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的区别是什么一、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结果,而实际侵害行为人又。

共同危险行为区别于共同加害行为的主要特征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又分为共同加害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加害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或者。

#法律#共同侵权#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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