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现在的房屋所在地属于六七十年代的宅基地,前不久和邻居发生纠纷,经查找土地证档案才知道在现在手头的土地证和档案中有出入—面积小了,原来的院子未算进去。。
在七十年代,母亲把宅基地证明,给了自己其中的一个儿子 1.没有写赠予协议 2.八十年代母亲死了,没有变更宅基地的姓名,也没遗嘱 3.九十年代国土局,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为那个儿子所有 4.二零零六年,房屋翻盖(老人的三个儿子共同。
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农村实行集体改革,原属私人的宅基地收归集体,现在还能要回来吗,有没相关政策? 你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意思就是你可以在这片地上盖房子,但不能卖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