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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问题 离休干部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2020-10-02知识6

有谁知道离休干部遗属生活补助的新标准?国家都有统一规定 可能各地有一定的差异。目前江苏徐州执行的是每月1100元。这个是有地区差异的~

有关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问题 离休干部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有关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问题 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遗孀、配偶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退职干部生活补助的通知【省厅级】【工资福利与离退休】2009.11.10 本文已被阅读338次各市州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市州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为妥善解决我省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遗孀、配偶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退职干部的生活困难等问题,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遗孀、配偶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退职干部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对象(一)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遗孀、配偶;(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经组织批准退职,现无固定收入的干部。二、调整内容(一)对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的遗孀生活补助费提高到每人每月700元,配偶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的遗孀生活补助费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配偶提高到每人每月37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的遗孀生活补助费提高到每人每月580元,配偶提高到每人每月350元。(二)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经组织批准退职的干部按本人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期计发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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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离休干部遗属补助原则是什么?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以酌情多给予些补助吗?有无相关法律条文呢? 酌情多给补助依据是下面这个文件,补助标准和额外补助近几年有了新的提高,新标准你自己可以问一下你们当地社保处:安徽省人事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2000年2月16日 皖人发[2000]20号各市、行署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高等院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调整收入分配政策和国办发[1999]7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相应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内容1、调整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160元;农业人口每人每月115元。2、其他标准的调整:(1)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老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去世后,其符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父母、配偶,每人每月补助费除按规定标准执行外,可分别另加50元、40元和25元。(2)因保护、抢救国家财产或对敌斗争中牺牲的工作人员,其符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父母、配偶及未成年的子女,每人每月补助费除按规定执行外,可另加100元;其他遗属另加50元。(3)无依靠孤独遗属,除按规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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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干部遗属补助标准是怎样的

离休干部遗属除享受每月固定生活补助外,如遇到困难政策上是否还有其它补助的规定

对离退休干部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有哪些规定 (1)国家机关、事业单2113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5261困难的,死者生4102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1653“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3)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①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②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③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④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4)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要把这。

#补助政策#遗属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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