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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后的评估 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研究

2020-07-19知识11

行政立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依法立法原则包括法律优先原则与法律保留原则。1、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优先,又称法律优越或法律优位,是指行政行为应当受现行法律的约束,不得实施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表现在行政立法上,就要求行政立法不得同现行法律相抵触。因为法律优先仅仅要求行政行为不抵触法律即可,并不要求所有的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所以是消极意义的依法行政原则。法律优先原则表明,除宪法外,法律在效力上高于任何其他法律规范,法律的位阶居于其他任何法律规范之上。法律优先原则无限制和无条件地适用于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在内的一切行政领域。2、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是积极意义的依法行政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只有在取得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才能实施相应的行为。表现在行政立法上,也就是说,行政立法必须具有法律依据。就立法来说,重要的事项应由法律规定,未经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不得以行政立法代为规定。法律保留的要求显然比法律优先严格。法律保留分为绝对保留和相对保留。对于绝对保留的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对于相对保留的事项原则上由法律规定,但在法律特别授权的情况下,也可以有行政立法来规定。行政立法行为在行政活动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行政立法是指立法机关通过法定形式将某些立法权授予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得依据授权法(含宪法)创制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它通常具有两方面的内容:①国家行政机关接受国家立法机关的委托,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②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有关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亦称“准立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行政立法特别是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制定一定要有宪法和法律作依据。一般应在总则里明确载明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依据的法律,行政规章还应载明其所依据的行政法规,地方政府的行政规章也应当载明其所依据的地方性法规,坚持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在法律、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或制定机关裁决。民主和公开在法律层面上,依现行法律的规定,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草案的提出议案权属于国务院,国务院在提出法律草案的初始阶段大多是由国务院有关部委起草(包括立法的需求、立法理由、立法的相关资料和草案本身),涉及一个以上部委的由一个部委牵头,由部委。我国行政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哪些 我国行政立法现存的问题(一)行政立法缓慢,严重滞后,不能适应行政管理的需要。尽管建国以来我国颁布了大量的行政法规、规章,但由于现代社会行政管理事务的日益。如何完善立法体制 (一)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 立法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在党的领导下,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是新形势下坚持和完善 人民代表。行政立法行为应当遵循什么样的规则 行政立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共产党领导的原则。一切行政法规和规章应该体现党的方针和政策,为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提供具体的行为规范。(二)立法有据的原则。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立法要有法律上的根据。这条原则在我国有以下三层涵义:(1)只有法律规定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才能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它们在进行行政立法时也不能超过本部门的职权管辖范围,如果根据需要必须超越,要经过同级权力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正式批准。(2)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必须依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作为立法依据。(3)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发布行政规章,必须以现行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为立法依据。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都应当声明其法律根据。(三)民主立法原则。行政立法要建立公开听证、合议制度和专家论证制度,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和充分的民主讨论,使行政立法具有群众基础和保证立法质量。(四)效力分级原则。行政立法权是一种从属性、补充性和执行性的立法权。在我国,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一切行政规章的效力,低于现行宪法和法律的效力;国务院所属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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