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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第三章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青岛市物价局官网前期物业

2020-10-02知识11

青岛市物业管理收费规定是什么?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和起始。

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服务合同)尚未到期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按本办法规定或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其他管理人的物业服务收费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9月14日。《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价房〔2007〕13号)、《关于印发〈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通知》(青价房〔2007〕14号)、《关于印发〈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青价房〔2007〕15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介绍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物价局,各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联合制定的《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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