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立工作了五年,去年11月份注册了执业医师,请问这符合劳动法吗? 你好,在公立工作了五年,去年11月份注册了执业医师,但要等到明年7月份才转岗,请问这符合劳动法吗?
助理医师升执业医师注册可以直接变更执业范围吗 助理医师升执业医师注册可以直接变更执业范围。参加工作时只注册一个专业的医师,可根据所在医疗机构工作需要加注同一类别一两个专业;临床类别医师参加儿科医师、精神科医师、全科医师等转岗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可在原有执业范围上加注相应专业;执业助理医师经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可以直接变更执业范围,不需要提交其他证明材料。扩展资料:对于变更注册全科医学专业的医师,可以依据原卫生部(现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通过全科医师岗位培训转岗培训或规范化培训的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的通知》进行办理。具体办理流程为:1、经过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全科医师转岗培训或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向其执业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将执业范围变更为全科医学专业;2、医师申请变更全科医学专业执业范围时,应当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明、全科医师转岗培训合格证明或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明,以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参考资料:大河网—河南省扩大基层医师执业范围 县级以下医疗机构医师可
试用期怀孕公司可以辞退吗? 谢邀。首先先给大家讲一个案例李某(女)于2007年1月23日与某外贸公司签订试用期为6个月的劳动合同,当时李某已经怀孕。公司于2007年4月22日向李某出示“终止试用期通知书”,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在李某未签字的情况下辞退了李某。公司的这种行为合法吗?案例解析首先,在试用期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必须具备一定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文规定的条件是“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如不具备这个条件,公司无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只要提前三天通知了用人单位就可以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这体现了我国立法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其次,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的标准,也是在试用期内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录用条件一般包括法定最低就业年龄,劳动者的文化、技术、身体、品质等内容。但是用人单位确定的录用条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序良俗,例如把“能喝酒”、“能陪客户跳舞”等作为录用条件显然是无效的。而把“怀孕”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显然也是不恰当的。最后,本案中如果公司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李某“不符合。
规培医院规培名额为什么这么少,大部分还是全科医生,医学生出路在哪里? 各大规培医院都陆续公布了今年的规培学员招收计划,看了那些名单很不理解,因为每个医院招收的学员数量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