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卖房房主,跟买房签合同时买房要求做委托公证,我问为什么不更名过户,合同是否有重大误解可否撤销或解除?华律网根据你的法律疑问精选多位律师优质答案。
如何把握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重大误解” 本案原告在起诉时,是以房屋的层高、梁柱、排水管布局和设计不符合合同约定并违反国家设计规范、影响商铺的正常使用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又将诉的理由改为重大误解,要求撤销合同。严格地说,被告交付的房屋并没有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及合同的约定,也符合房屋的一般用途。在建筑学上,“层高”与“净高”的概念是不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只约定了“层高”而未约定“净高”,虽然国家《住宅设计规范》中规定有住宅的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但本案原告购买的是商铺,其净高标准并没有相应的国家规定,被告正是利用了这一法律空白,提出自己没有违约的抗辩。如果原告没有变更诉的理由,而是坚持以违约起诉,其诉讼请求能否支持呢?一种观点认为,民事审判原则上不应当超出当事人的主张范围。因此,如果当事人的主张不适当,应当予以释明后再进一步审理。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不论原告主张撤销合同还是解除合同,其提起诉讼的本意是终止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故法院在审理时,不应拘泥于诉状的表面文字表达,而应当着重审查其诉讼请求能否成立,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笔者倾向于后一种观点。当事人受文化程度、法律专业知识的限制。
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过程中出现了重大误解怎么办?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中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