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工作时限有哪些? 《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工作时限有:一、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相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 强制措施,并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简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免责条款的内容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扩展资料: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三条 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参考资料来源:-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参考资料来源:-药品管理法
2015年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