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何时生效 您好,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九条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何时生效 做出的时候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 何时生效 公告发布时生效《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九条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何时生效
什么时间生效?以对话方式? 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是指通过面对面的谈话或者手语、电话或者在线即时通讯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非对话作出的意思。
民法总则规定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何时生效?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2113思表示,公告发5261布时生效。《民法总则》系著名4102法学家施启扬先生之重要著1653作。《民法总则(修订第8版)》以明白浅显之语言,介述与研讨民法基础理论,融法律条文释义、典型案例评析、部院解释与指令等为一体。并施先生具三十余年法务公职经历,于理论阐释之际多有经验体悟,较之一般学院派著作,更具知行合一之特点。施先生于书中尤重视对于民法基本理论之比较研究,而不囿于地方性实践。《民法》出版以来,物权法配套法规、规章不断出台,其他民事法律规范也相继更新,为使本书所反映的内容与时俱进,我们对本书各编作了相应修订。同时,为满足本教材不同使用者的需要,我们根据读者的意见,增加了\"继承权\"编。修订后的《民法》教材共七编四十一章,第一编为民法总论,第二编为物权,第三编为债权总论,第四编为债权分论,第五编为人身权,第六编为继承权,第七编为民事责任。修订工作由各位编著者分头完成,最后经王利明教授审订统稿。
以对话方式,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什么时间生效 1、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2113,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5261示,相对人4102知道其内容时生效。2、根据《民法总则》的1653规定,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拓展资料:《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一百三十八条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三十九条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第一百四十条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第一百四十二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何时生效 公告发2113布时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5261国民法总则》规定如下:第一百4102三十七1653条,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一百三十九条,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第一百四十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扩展资料:由于公告宣布的是重大事项和法定事项,发文的权力被限制在高层行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的范围之内。公告是向“国内外”发布重要事项和法定事项的公文,其信息传达范围有时是全国,有时是全世界。譬如,中国曾以公告的形式公布中国科学院院士名单,一方面确立他们在我国科学界学术带头人地位,一方面尽力为他们争取在国际科学界的地位。凡是用来宣布有关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科技、。
民法总则规定各种意思
民法总则规定,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何时生效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2113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5261。《民法总则》系著名4102法学家施启扬先生之重要著1653作。《民法总则(修订第8版)》以明白浅显之语言,介述与研讨民法基础理论,融法律条文释义、典型案例评析、部院解释与指令等为一体。并施先生具三十余年法务公职经历,于理论阐释之际多有经验体悟,较之一般学院派著作,更具知行合一之特点。施先生于书中尤重视对于民法基本理论之比较研究,而不囿于地方性实践。《民法》出版以来,物权法配套法规、规章不断出台,其他民事法律规范也相继更新,为使本书所反映的内容与时俱进,我们对本书各编作了相应修订。同时,为满足本教材不同使用者的需要,我们根据读者的意见,增加了\"继承权\"编。修订后的《民法》教材共七编四十一章,第一编为民法总论,第二编为物权,第三编为债权总论,第四编为债权分论,第五编为人身权,第六编为继承权,第七编为民事责任。修订工作由各位编著者分头完成,最后经王利明教授审订统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