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血是非法的吗 我国存在三种献血形式:个体供血,即公民向采供血机构提供自身血液而获取一定报酬的行为;义务献血,即通过政府献血领导小组向机关、企事业单位分配献血指标,下达献血任务,献血后给予献血者一定营养补助费的献血制度;无偿献血,公民向血站自愿、无报酬地提供自身血液的行为。无偿献血是体现社会文明进步的一项制度,其是保障血液需求最安全、最有效的道路。但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在我国还没有形成无偿献血的良好氛围,医疗用血主要来源于个体供血和义务献血。而在这两种献血形式下,因为有利可图,出于种种原因,一批卖血大军应运而生。对此类行为,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其定性。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对于非法组织卖血的犯罪行为在性质上往往认定不一,有的以扰乱社会秩序罪论处,有的以投机倒把罪论处。为了保障献血者的身体健康,保证血液质量,打击血头、血霸,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新增设了非法组织卖血罪。该罪的设立对于惩治血头、血霸的犯罪行为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在具体认定时,由于在义务献血情况下,是血站提供补助金,对行为人组织卖血的行为进行评判、认定时,比较容易。什么是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行为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有偿献血有什么弊端? 现在已经有很多人反对无偿献血了,为何不能改为有偿献血,是法律层面不到位还是无法监管?或者这可以看成…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会怎么样? 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 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 人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关于非法采血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2号2008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4次会议、2008年5月8。非法采血的司法解释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业务范围,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第二条对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采集、供应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二)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或者将含有上述病原微生物的血液用于制作血液制品的;(三)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诊断试剂、卫生器材,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采集血液,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四)违反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五)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规定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第三条对非法采集。采供血相关法律法规是什么 您好,1、医疗机构临床采血必须符合哪些条件?医疗救治时常需要输血,为保证有充足的血液应急,有关部门指出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随时随地征集血浆用品,但具体实施步骤应当以献血法的规定e799bee5baa6e4b893e5b19e31333365643539为依据,确保血液采集对象和供给对象的生命安全以及采血供血过程的科学规范安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相关单位因急用血必须符合以下情况:(一)病人生命处于紧急危险状况,不对其进行输血无法挽救其生命,而其他医疗措施无法替代;(二)偏僻、边远地区的相关单位和所在地没有血站(或中心血库);(三)可能出现交叉配血或诊断时检验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等情况。临时采集血液后,医疗机构应在十日内将情况向当地县级以上相关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汇报。在患者实行输血治疗前,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应当向患者或其家属告知输血目的、输血时可能出现的不适状况或不良反应,以及可能会因血液途径感染疾病等情况,并由患者或其家属配合医疗方共同在用血志愿书或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2、血站在采血过程中应如何进行管理?血站必须按照注册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进行采供血。职工医院非法采供血使多名患者感染艾滋病,这属于什么性质的案件,为什么? 这个属于犯罪性质的案件,属于非法采供血罪,因为《刑法》中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扩展资料被感染的职工有权向医疗机构和血液提供机构索赔:《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职工医院非法采供血使多名患者感染艾滋病,这属于什么性质的案件,为什么? 青年学生已经成为艾滋病毒感染高发人群,中国国内报告年龄最小的只有14岁,而网络交友成为这部分人群感染病毒的主要推手。疾控专家表示,中国艾滋病传播途径转变为性传播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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