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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保护请求权的性质 占有保护请求权的主体

2020-10-01知识6

占有保护请求权的性质 《民法通则》一项制度是在与其他相关制度的比较中彰显其本质特性的,占有保护请求权也不例外。拟以物权请求权这一极容易跟占有保护请求权相混淆的制度为参照,对这两种制度做一比较,以期探究占有保护请求权的本质,领悟其内涵,从而更加科学合理的予以相应的制度构建。1、占有保护请求权是法律为保护占有的事实而赋予的,占有是事实而非权利,自然也就不可能由权利体现于外部而产生一种救济性的权利。占有保护请求权作为一种救济性权利实乃法律的特别赋予,以使物的现实占有人能继续保持其占有状态,维护社会平和稳定的秩序。它的功能仅仅在于恢复占有人对物的占有,而不涉及占有物的权利归属问题。而物权请求权是与物权的支配性、排他性联系在一起的,是基于物权的支配性和排他性而衍生出来的一种防卫性请求权,权利人享有物权时,自然就享有了物权请求权,实际上物权请求权并不需要法律的特别赋予,而是物权的效力或权能的自然体现。它的功能表现为物权圆满状态的恢复,使物之权利归属得以确定,因而一般具有终局性和确定性。2、占有保护请求权以占有被侵害为要件,占有被侵害时始产生占有保护请求权。而物权请求权作为物权内在机能的外部体现,自始存在,即从。

占有保护请求权的性质 占有保护请求权的主体

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请求权主体 《民事诉讼法》在占有制度的设计中,法人能否成为占有保护请求权的主体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问题的关键在于法人可否成为占有的主体。有学者认为,占有是一法律事实,而非法律行为或准法律行为,故占有之主体应有自然的意思能力,而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法人乃法律拟制之权利义务主体,故其得否为占有之主体,不无疑问?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占有不同于持有,占有指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所谓的对物事实上的管领力,指对于物得为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有自己的行为意思(尽管这种意思最终通过一定的自然人表现出来),可以对物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的干涉,如法人可以成为所有权的主体,行使对物的占有、支配权利。

占有保护请求权的性质 占有保护请求权的主体

占有保护请求权的意思能力 法人具有相应的意思能力,能够对物进行事实上的支配。法人的意思通常是通过其特定的机关(如法定代表人、董事等)表现出来。董事作百为法人的机关,而机关的行为,法律上为法人本身的行为,故法人机度关的占有,即视为法人本身的占有,当然必须限定在执行职务的范围内。概言之,法人机关并非一独立之个体,而是法人问之延长,宛若法人之器官,成为法人之一部,因此法人机关的占有不是媒介占有也不是辅助占有,而是法人本身的占有。再者,在现代社会,法人已成为民事活动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市场经济活跃的主体。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力的主体不再仅仅是自然人,而且还包括法人答。对法人占有秩序的破坏以及法人对他人占有的破坏对社内会的和平稳定秩序造成的影响或产生的冲击不亚于自然人占有关系遭受破坏对社会秩序的影响。总上,法人可以成为占有的主体,对法人的占有也应给予保护。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符合占有制度设立的根本宗旨和目的。解决了法人成为占有主体的问题容,法人能否成为占有保护请求权主体的问题也就相应解决了。

占有保护请求权的性质 占有保护请求权的主体

民法中的占有返还请求权和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相关条例是什么? 权返还请求权与占有物返还请求权都有保护物权的功能。但两者并不是同一性质的请求权,物权返还请求权是所有人以及其他物权人依法享有的要求无权占有其物或侵夺其物的人返还该物的请求权。基于物权的绝对性、支配性、排他性而衍生出来的一种请求权,起作用主要是使物权效力得到维护。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是占有人于其占有物被侵夺时,可以请求返还其占有物。占有保护请求权基于占有事实,如租用、借用等事实,其作用仅仅在于恢复占有人对物的占有,维护社会稳定的秩序,并不涉及占有物的权利归属问题。其主要区别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物权返还请求权,旨在保护所有权,以所有权人为请求权主体,而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旨在保护占有,以占有人为请求权主体。二、物权返还请求权以无权占有为要件,而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以占有物被侵夺为要件。三、物权返还请求权,于诉讼上行使时,原则上以一般诉讼程序为之,而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之保护贵在迅速,其程序力求简便,故其大都适用简易程序。四、因物权返还请求权属于终局、确定性保护的请求权,主张此项请求权通常较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更为有力,但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人之物上请求权的目的与效力不同。就举证责任而言,主张占有物。

请问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是多久?有人知道吗 您好,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占有保护请求权只有一年的除斥期间,意为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也就是说如果从你将。

占有保护请求权的案例 起诉不及时,占有保护请求权消失:2010年10月25日,紫阳县人民法院快审快结了一起占有物返还纠纷案件。2007年9月,曾某租用刘某一台空压机使用,双方约定月租金600元,2007年12月,谢某误以为该空压机是村委会的,便以村委会在修路时将其房屋、茶园毁损未赔偿为由将空压机扣押拒不归还,曾某多次找到谢某说明情况,谢某仍不归还。2010年7月,曾某将谢某诉至法院,要求谢某立即返还空压机并赔偿租金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物权法》第245条第2款规定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曾某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已过1年期间,该权利消失。故法院作出了驳回曾某的诉讼请求的判决。简析:《物权法》第245条第1款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是我国首次规定的占有保护制度,弥补了我国占有保护制度的空白。由于占有的物权法保护与所有权的物权法保护的不同,造成在具体案例中不同的处理结果。占有作为一种事实而非权利,请求保护占有行使的主体只能是占有人,包括有权占有人与。

为什么占有保护请求权是除斥期间而不是诉讼时效期间 一、首先给你分析一下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指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除斥期间为e68a84e8a2ade799bee5baa6e79fa5e9819331333330353565法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而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二者的区别如下:1、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也可适用于请求权,如中国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之10年期间。2、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须两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和权利继续不行使之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只需一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3、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并不使不行使权利本身消灭,而只是消灭附着于其上的胜诉权;而除斥期间则使权利本身消灭。4、期间起算点不同。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即权利人能行使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而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中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20年期间,既非诉讼时效期间,又非除斥期间,而是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5、期间是否可变不同。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而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

简答:占有保护请求权包括哪些内容

#返还原物请求权#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法律#除斥期间#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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