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解读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2013年2月22日《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以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令的形式公布,自同年3月1日起施行。这将对预防和惩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发挥重要作用。违法违纪行为,指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行为。站在档案管理的角度分析,就是违反了档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积极或者消极地实施了违反规定的具体行为,产生了相应的不利后果,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处分规定》采用列举方式,确定了二十种违法违纪行为。档案征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三、四、十五条列举了档案征集工作中的三种违法违纪行为,它们是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资料而据为己有、拒绝交纳归档的行为,拒不按规定向指定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行为,违反规定扩大或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行为。档案保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四、十六条列举了档案保管工作。
哪些人员适用《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适用《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行政机关公务员,既包括政府组成人员和领导职务序列的其他人员,又包括非领导职务序列的工作人员,但工勤人员除外。党的机关、人大。
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令第30号《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已经2013年1月24日。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决定》的颁布实施有什么重要意义 《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1999年7月由国家档案局公布实施,对电子文件的形成、积累、鉴定、归档及电子档案的保管做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