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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传闻证据规则的特征 什么是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2020-07-19知识12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主要存在的证据规则有哪些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主要存在的证据规则有以下10个:(1)相关性规则:证据的相关性规则在英美证据规则体系特别是刑事证据规则体系中体现得较为完整也较为突出,它以原则上排除不相关证据并辅之以众多例外为主要表现形式。(2)传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它原则上要求在审判中排除传闻证据,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接受检验,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时才允许采纳庭外陈述。(3)任意性自白规则:指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基于被追诉人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自白(即承认有罪的供述),才具有证据能力;违背当事人意愿或违反法定程序而强制作出的供述不是自白,而是逼供。不具有可采性,必须予以排除。(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被采纳的规则。(5)最佳证据规则:现代英美法系国家中关于文字材料可采性的一项重要证据规则。其基本精神是\"以文件内容而不是以文件本身作为证据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提出文件内容的原始证据。(6)证人的特权规则:明确规定证人的特权,侦查机关查证力度会转移到其他相关证据上,更利于实现对犯罪的快速追究,节约国家的诉讼资源,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7。简述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 刑事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客观性客观性是指作为案件证据的客观物质痕迹和主观知觉痕迹都是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遗留和客观反映,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具体体现在:其一,诉讼证据有自己存在的客观形式,并且这种形式可以为人的认识所感知。如果不具有能为人们在现有条件下所感知的形式,它就不能被人们认识并被用作诉讼证据证明案情。其二,诉讼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的,是不以当事人和司法人员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一切主观臆断、想象都不可以作为证据。证据中包含的虚假内容也不具备证据的本质属性。承认证据的客观性并不是排斥证据的主观性。证据资料中的人证就是以主观感知和主观陈述的方式产生的。但主观性只是个别证据的产生渠道和表现形式,而客观性才是绝大多数证据的本质特点。(二)相关性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并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主要从四个方面理解:其一,相关性是证据的一种客观属性。即证据事实同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客观联系而不是办案人员的主观想象和强加的联系。它是案件事实作用于客观外界以及有关人员的主观知觉所产生的。其二,证据的相关性应具有实质性意义,即与。证据法:简述传闻证据的排除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Hearsay Rule),又称传闻法则、传闻规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它是指证人所陈述的非亲身经历的事实,以及证人未出庭作证时向法庭提出的文件中的主张,原则上不能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简言之,即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传闻证据规则是排除一种证明手段的规则,不是排除事实的规则。传闻证据规则与直接言辞原则有着密切的联系。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的概念,而直接言词原则是大陆法系的概念。直接言辞原则分为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直接原则是指案件的审理,检察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应当在场;法官必须亲自直接从事法庭调查和采纳证据,直接接触和审查证据。言词原则是指法庭审理须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被告人、被害人进行口头陈述,证人、鉴定人进行口头作证,检察官、辩护人进行口头问证和辩论。尽管两原则的精神实质基本一致,但是直接言词原则不仅限于证据法上的理解,而是可以从诉讼法、程序法、整个审判等更加广泛的角度来理解。因此,二者不能等同视之,在普通法传统上,传闻规则适用的范围十分广泛,即使实物证据也必须由亲身感知的人以言词的形式提出于法庭,传闻规则同样影响着实物证据。传闻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区别是什么 证据的种类1、书证、物证以物品或者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物证是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试述英美国家的传闻证据规则 传闻证据是在法庭之外作出却在法庭之内作为证据使用的口头的或者书面的陈述,用于证明该证据本身所涉及事件的真实性。传闻证据规则(the Hearsay Rule)又称反传闻规则(the Rule Against Hearsay),是指在审判中一般不能采纳传闻证据,已经在法庭上提出的,不得交陪审团作为评议的依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2条规定:“传闻证据,除本法或联邦最高法院依法定授权制定的其它规则或国会立法另有规定外,不予采纳”。澳大利亚《1995年证据法典》第59条规定:“不得采纳他人先前陈述的证据,以证明该人陈述所宣称的事实”。我国在推进审判改革的大背景下,借鉴传闻证据规则在我国具有现实的意义。首先,传闻证据规则可以规范证据的采纳标准,为证据的“准入”提供更具有操作性的规则;其次,传闻证据规则可以通过对证明力不高的证据材料的过滤,促进事实真相的查明;再次,传闻证据规则可以促进证人出庭作证,增强审判的直接言词性;最后,传闻证据规则可以增强诉讼的对抗性,使法庭上的交叉询问落到实处。但是,完全照搬英美法系的传闻证据规则也不现实,我们必须考虑我国无陪审团裁决事实的机制,考虑我国的对抗性尚不彻底的现实,考虑我国法官判断证据能力不强。什么是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也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即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规则。根据这一规则,如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外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传闻证据是指在开庭审理时作证的证人所引用的他人所表达或作出的,被作为证据提出以证实其包含的事实是否真实的一种口头或书面的意思表示,或者是一个人有意作出的用以替代口头或者书面语言表达的非语言行为。在民事诉讼中传闻证据应予以排除。原因是基于对这类证据价值的怀疑和担忧:首先无法对传闻证据中的原始证人进行主询问和交叉询问,难以担保所反映出的事实能够达到高度盖然性的真实程度;而且法官也不能从陈述者陈述内容时的态度、表情和动作等方面对陈述的真实进行审查。扩展资料尽管传闻证据缺乏可信度,但按照一般的经验法则,传闻在日常生活中还是有其价值所在。因此英美证据法规定了较为系统的传闻证据例外情形,例外情形的两个基本条件是:(1)具有“可信性的情况保证”,即传闻证据从多方面的情况来看具有高度的可信性,即使不经反询问,也不致造成损害当事人的后果;(2)具有“必要性”,即在客观上存在着必须对原始证人进行反询问的情形,因而不得不。传闻证据规则的主要原则 虽然现代证据规则的某些内容可以追溯到中世纪,但它们真正开始发展却是源于17、18世纪的一些普通法判例。这些判例所创设的内容包括一些限制证人资格的规则和一些排除规则,前者早以消失;但后者如排除意见规则、品格证据规则以及传闻证据规则,这些普通法规则虽然经历了19、20世纪的一些制定法改革,却一直存留。其中,传闻证据规则(或者叫反传闻规则)及其衍生的诸多例外,已经成为当今英美证据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最早确立传闻证据规则的国家是英国。这和英国的陪审制度密切相关。在英国,最早的陪审团是一种“知情陪审团”,其实相当于的证人,陪审员了解案情的途径并不重要,无论是他们直接得知还是道听途说,都可以作为判决的依据,除非有人证明其来源不可靠。如果在判决作出之后,发现陪审员是在酒馆里或其它地方听一个醉汉或者其它不值得信赖的人说的,那么判决就会被推翻。后来,法官意识到运用传闻证据定案的危险性,开始禁止传闻证据在诉讼中使用。在十七世纪后期(1675-1690年),正式形成了传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theHearsayRule)又称反传闻规则(theRuleAgainstHearsay),是指在审判中一般不能采纳传闻证据,已经在法庭上提出的,不得交。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情况 传闻证据规则否定了传闻证据的可采性,但如果严格地排除所有传闻证据,显然对查明案情不利。所以,必须对传闻规则进行一些限制。改进的可能方案大概有三种:一是废除传闻证据规则,像大陆法系一样采纳一切传闻。二是具体案件具体处理,但是在程序方面进行保障。三是排除传闻证据,加一些例外的规定。事实证明,英美证据法历史的发展采取了第三种方案。英国证据法学家穆非(Murphy)所作的解释是:“例外情形的产生原因有两个:一是如果不对某些传闻证据设定例外规定,有些事实就难以证明或不可能证明,审判就不能进行下去。二是即使没有设定例外,也可以设置各种限制。当时,按照判例法的规定,法官可以在特别情形下以“必要性”(necessity)和“可靠性”(reliability)为准则采纳传闻证据。随着法官采纳的例外越来越多,传闻证据规则变得越来越庞杂。据威格穆尔(Wigmore)曾经收集各种各样的传闻证据一千多页,温史登(Weinstein)法官惊叹:“在可采的传闻证据之海中,排除传闻证据的规定已是一个孤单的岛屿。后来,人们就对这些例外规定进行概括、整理,以制定法的形式将它们固定下来。因此,完整的传闻证据规则不仅包括排除传闻证据的原则性规定,还包括诸多。一、什么是意见证据,我国意见证据规则是什么意见证据是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制度中特有的概念。英美法系国家将证人区分为行为证人(也有人称外行证人或普通证人)与专家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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