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KX's LAB

招投标过程中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时,投诉人是否有权要求查看被投诉人的标书? 投标没有恶意澄清函

2020-09-30知识13

哪些行为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21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5261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41021、投标人之1653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扩展资料:《招标投标法》第十七条规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邀请招标是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邀请接待室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一种招标方式。这种招标方式与公开招标方式的不同之处,在于它允许招标人向有限数目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供应商或承包)发出投标邀请书,而不必发布招标公告。因此,邀请招标可以节约招标投标费用提高效率。按照国内外的通常做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前提条件,是对市场供给情况比较了解,对供应商或承包情况比较了解。在此基础上,还要考虑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一是招标项目的技术新而且复杂或专业性很强,只能从有限。

招投标过程中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时,投诉人是否有权要求查看被投诉人的标书? 投标没有恶意澄清函

招投标工作中的问题及注意事项有哪些? 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常见问题?没有仔细阅读招标文件,手工录入工程量清单,不审核工程量清单,不平衡报价,恶意报价等等。一、编制投标文件之前没有仔细阅读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同时招标文件也体现了招标人选择中标人的意志,因此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之前应该仔细研读,以指导投标文件编制的过程。但事实上很多投标人都没有养成这种良好的习惯,一拿到招标文件就急于编制投标文件,因此容易遗漏一些重要的条款。比如招标文件列出了一些材料作为暂估价材料,要求在投标报价时不得修改材料价格,否则作为重大偏差处理。而在实际的招投标过程中,因为修改暂估价材料价格而被废标的现象时有发生。拿到招标文件以后,最好能把招标文件通读一遍,并且在重要的地方加上标记,为了避免出现疏漏,可以用笔记本记录下来形成列表,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完成一项,勾掉一项。二、编制投标报价时,用手工录入工程量清单如果招标人在发售招标文件时提供了电子格式(如excel格式)的工程量清单,则投标人可以在工程量清单计价软件中直接导入,快速完成工程量清单的录入过程。有些招标人没有给投标人提供电子格式工程量清单的习惯,而投标人也不向招标人。

招投标过程中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时,投诉人是否有权要求查看被投诉人的标书? 投标没有恶意澄清函

政府采购中哪些原因导致投标无效?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总是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导致投标不成功,总结下来这些原因很多人都遇到过,下面就常见的导致投标无效的原因进行了总结。超经营范围投标部分投标供应商超出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参与投标,自认为条件沾边就参与投标,经营范围办公家电硬要去投办公家具的标;明知资格审查都过不去,还心存侥幸,企图蒙混过关。技术参数不达标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是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下最低价中标,招标文件中明确用“*”标指出的实质性要求,部分供应商明知不满足实质要求仍采取虚假应标。证明材料有出入《政府采购法》规定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障资金、供财务报告证明材料,部分供应商不按投标文件要求的年度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的证明材料模糊不清,评标专家难以辨认,最终确定取消投标无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部分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与投标产品不对应;或借用其他产品的证明材料等原因导致投标无效。开标之时不到场部分投标供应商理论掐算从公司到开标现场的时间,未考虑路途突发情况,常遇道路堵车等情况导致投标无效。投标报价不合规部分投标供应商超出采购预算报价,或者低于市场价格恶意竞争超低报价。

招投标过程中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时,投诉人是否有权要求查看被投诉人的标书? 投标没有恶意澄清函

招、投标文件内容与施工合同约定不一致,谁有效?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的冲突与处理-工保网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和中标人之间往往存在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三份原始文件,此外还可能存在中标合同、备案合同、实际履行合同等多份合同文本(多发生在双方另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形中)。而履约前合同约定与原始文件之间的冲突,以及合同与合同之间的矛盾,都为履约后的工程价款结算冲突埋下了伏笔。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一)》)仅仅规定了另行签订的合同与备案合同不一致时的处理结果(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却未对合同与原始文件不一致的情况作出规定。2019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下简称《解释(二)》)首次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新规矛指经备案中标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工程价款结算。

#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合同管理#投标人#标书

随机阅读

qrcode
访问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