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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非税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的领导介绍

2020-07-19知识17

试读结束,如需阅读或下载,请点击购买>;原发布者:北大法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新疆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建设综合规定工业品价格管理【发文字号】新建标[2016]2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6.04.28【实施日期】2016.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新疆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新建标[2016]2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兵团建设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我区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切实保障建筑业“营改增”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对我区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进行测算调整的基础上,制定本。新疆遗孀补助政策 我想你说的应该是“离休干部和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离退休费遗孀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是吧?这个政策是有个自治区级的文件的,2009年9月,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离休干部和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离退休费遗孀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意见》(新党发〔2009〕17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党委、政府,各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自治区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生产建设兵团:《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离休干部和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无离退休费遗孀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9月16日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 调整离休干部和新中国成立前参加 革命工作老工人无离退休费遗孀 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意见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6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0-05-29生效日期:2000-06-01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文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财政厅设17个内设机构:(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办公室)分析预测自治区国民经济运行形势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编制财政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研究提出有关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具体工作;负责制定住房保障政策,管理住房保障资金,管理住房公积金;负责制定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政策;承担彩票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财政综合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工作。管理自治区会计工作;组织执行国家会计制度,拟订自治区会计管理的实施办法和补充规定;承担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的工作;负责实施全区会计信息化工作;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承担自治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十四)行政事业资产监督管理处研究制定自治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办法;负责组织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及附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全区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负责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及区本级行政单位非经营性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负责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研究自治区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状况,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财政系统教育规划;负责区级财政系统干部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的领导介绍 弯海川 自治区政协副主席,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兼自治区财政厅党组副书记、厅长,兼自治区地税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自治区财政厅党组书记、副厅长 艾拉提·艾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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