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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建议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0-09-30知识15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相关问题研究 郑敏(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河北三河,101149)摘要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是我国中央财政专项支持的重点项目之一。由于此项工作是近几年才开展起来的部门专项,在项目管理运作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有待研究解决的新问题。本文以调查研究为切入点,从管理实践出发,对部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这一专项工作中的相关问题提出一些对策与建议。关键词 环境治理 项目 对策建议1 关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是国土资源部近年来新上项目,属于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管理工作范围之内,此项目是国家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项目。有关此类项目的审报、项目内容、管理等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管理。地质环境治理项目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符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确定的支持方向与重点,也就是符合我国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目的;依照《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通知的规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计划经济时期建设的国有矿山因采矿活动而对矿山地质环境造成的破坏和影响需恢复与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所需投资。该通知明确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由于计划经济时期国有矿山全部由国家财政支付而且是单一所有制形式,。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建议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2011 年,中央财政投入矿山地质百环境治理专项资金 47.32 亿元,用于解决矿山地质环境历史遗留问题。重点支持 38 个资源枯竭城市度 33.3 亿元,占总资金的 70%;一般矿山地知质环境治理安排资金 14.02 亿元,占总资金的 30%。开展一般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 112 个。其中,金矿 18 个,支道持资金 18081 万元;煤炭 22 个,支持资金 27534 万元;建材非金属矿 29 个,支持资金 38868 万元;铁矿回 6个,支持资金 9125 万元;其他类矿山治理项目 37 个,支持资金 48478 万元(图 4-1)。答图4-1 一般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资金分类统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建议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01 年以来,全国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的资金 500 多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安排约 143 亿元,地方与企业自筹资金 300 多亿元。“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累计下达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预算 129.1 亿元,主要用于历史造成的主体已灭失的矿山地质环境遗留问题。近年来,特别是 2010 年《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09~2015 年)》颁布实施后,中国不断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的投入力度,除《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和《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09~2015年)》中确定的重点治理区域外,每年再安排约 30 亿元,专项用于资源枯竭型城市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解决了长期遗留问题,如矿山和责任主体不清的主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消除或减轻了矿山地质灾害对矿区居民的危害,改善了矿区的生态环境,提高了土地综合利用价值。截至 2009 年底,全国共治理恢复矿山土地面积约 49.6 万公顷,其中中央财政资金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面积约 14.65 万公顷,恢复土地面积约 4.31 万公顷。完成矿山地质灾害治理 5195 处,治理面积约 3.51万公顷;完成地形地貌景观破坏治理 2527 处,治理面积约 7.75 万。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建议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建议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原则为了使西南地区矿产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实现绿色矿业生产,需加速制订一系列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政策和法规,如矿山地质环境评价制度,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招标引资制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优惠政策,闭坑矿山、在建矿山和新建矿山等不同矿山类型恢复治理政策以及矿产开发环境恢复治理经费预算规定,矿业结构调整和发展绿色矿产品政策,矿产品回收、代用和发展环保新材料政策等。通过这些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使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矿业和地区经济持续发展。同时,要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土地复垦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鼓励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制度。鼓励采用新方法、新技术,建立环保绿色矿业。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必须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使矿山环境。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现状、效果及存在问题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现状为了保护矿山地质环境,西南地区各级政府相继制订和建立了一些相关的政策和法规。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并于1996年8月29日修订。四川省在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于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地方各级政府亦很重视,相继出台了地方性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如《成都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甘孜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凉山彝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马边彝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而针对乱采滥挖多为小型矿山企业的情况,四川省于1994年出台了《四川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为保护长江上游生态环境1998年12月4日专门发出了《关于严禁滥采乱挖矿山保护长江上游生态环境的通知》(川府发[1998]81号);在整顿矿山秩序方面亦做了大量的工作,2000年共查处各类矿业违法案件1.2万宗,取缔非法采矿2712处,查处越界开采950个,关闭矿井2500个。1998年10月,重庆人大颁布实施的《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申请。

矿山环境地质问题防治资金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需要资金。目前因资源枯竭而闭坑、因破产而倒闭、因重组而矿权变更、因违法而关闭的矿山或多或少留有环境地质问题,有的甚至是严重的问题,受灾受害群众因得不到合理经济赔偿导致社会矛盾加剧,不稳定、不和谐因素增多。加快闭坑矿山和现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环境意义。要完善矿山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投资机制,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妥善解决好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的资金问题。对于历史上由采矿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而责任人无法落实的,按照原有矿山分属中央、地方事权,分别由中央、地方财政拨付专项资金用于治理。对于矿山开发时间较长或已接近闭坑,矿山环境破坏严重,矿山企业经济困难无力承担治理的,由政府补助和企业分担进行治理。对于生产矿山和新建矿山,遵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建立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和有关矿山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各地政府要制定矿山环境保护的优惠政策,调动矿山企业及社会参与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积极性。要建立多渠道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专项资金来源。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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