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余庆县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执结一起行政非诉案件,依法拍卖余庆某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商品房一套,并将拍卖所得价款用于兑现罚款,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相关案件
2018年1月-12月,被执行人余庆县某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绿化公司)在其投资建设的“花山乡花阡谷”项目中,拖欠288名农民工工资695969元,经余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其于2019年4月16日前改正,而未予改正。2019年5月8日,余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简称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余庆县某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决定罚款50000元,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后,绿化公司支付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但对执法局的罚款决定置若罔闻、不予理睬,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缴纳罚款。
今年3月26日,执法局向余庆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执行罚款50000元和加处罚款50000元,合计100000元。
法院审查认为,执法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加处罚款符合《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第二款之规定,遂裁定予以强制执行。
执行中,执行法官依法向绿化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执行文书,在限期内该公司以无钱为由,迟迟未缴纳罚款。
经查:绿化公司经营状况尚可,银行账户上虽无大额存款,但名下有多处房屋,存在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行为。
4月15日,执行法官果断采取强制手段,依法查封了绿化公司位于余庆西部新城金色豪园某楼某某号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133.71平方)。经网络司法拍卖,最终以306501元价格成交。
日前,拍卖房屋已移交买主。拍卖所得价款除用于兑现“罚款+加罚”100000元外,余款已纳入其它案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拖欠或者克扣工资人数10人以上的;(二)连续拖欠或者克扣工资3个月以上的;(三)拖欠工资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第二款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法官提示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事做不得,责令改正而不予改正的事做不得,抗拒执法拒不缴纳罚款的事更做不得。诚信经营,遵纪守法方可“高枕无忧”。
来源:余庆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