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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制定法的僵硬性 习惯法和制定法有何区别?举几个习惯法的例子.我国承认习惯法吗?21

2020-09-30知识4

行政法是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嘛?

国家制定法的僵硬性 习惯法和制定法有何区别?举几个习惯法的例子.我国承认习惯法吗?21

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 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法律制定。法律制定,又称法律创制,法律创立,最通常的称之为“立法”。它是指有法的。

国家制定法的僵硬性 习惯法和制定法有何区别?举几个习惯法的例子.我国承认习惯法吗?21

谈谈我国制定税收基本法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税法的必要性1、从宏观角度的层面进行分析同一类别制度的相对同一性是减少效率损失的关键。由于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同属于经济法的范畴,具有相对同一的前提条件,为了避免效率损失,在实践中应该相对同一。所谓“效率损失”指的是制度效率产生的损失,它从一个方面折射出经济效率的损失,表现在:(1)在制度制定过程中,基本原则的运用存在差异。企业会计制度的目的是规范企业会计核算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向管理部门、股东、贷款人和其他有关方面提供有用信息。税收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税收秩序,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如果这两种制度相近,就会减少其在制定过程中产生的这种基本原则差异。(2)在制度实施过程中,由于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差异的存在,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经济业务受不同制度管辖,宏观上造成法律选择的模糊,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相互牵制会降低效率,站在纳税人的立场上看则“显失公平”。2、从微观角度的层面进行分析对纳税人而言,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矛盾增加了纳税的财务核算成本和纳税成本。不但如此,在实务中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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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制定国家监察法? 作为配套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项立法,监察法被认为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基础性作用的法律。形象地说,监察法的意义在于“名正”“言顺”“事成”。所谓“名正”。

法的国家意志性是指什么? 法的国家意志性是指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公共权力机构是建立在一定合法性基础之上的政权,其最一般的表现形式是国家。。

我国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是在法的制定的整个活动中贯彻始终的行为准则,它是指导思想的规范化和具体化,是指导思想体现的形式和落实的保证。我国社会主义的立法,一般来说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坚持这一原则,应该做到:第一,立法必需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从我国当前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以及风俗习惯等具体国情出发;第二,必需从建设和改革的需要和可能出发,加快立法步伐;第三,搞好调查研究是正确立法的基础,特别是要研究各种社会经济关系,从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二)合宪性和法制统一原则法制统一原则是现代社会法治国家共同提倡和遵守的一个重要原则,它 首先意味着,一切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必需符合宪法的规定或者不违背宪法的规定。凡是违背宪法者,不能具有法律效力。第二,在所有法律渊源中,下位法的制定必需有宪法或上位法作为依据,下位法不得同上位法抵触。第三,在不同类法律渊源中(如法律和行政法规),在同一类法律渊源中(如在行政法规之间)和同一个法律文件中(如在行政诉讼法中),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得相互抵触。第四,各个法律部门之间。

如何理解“法具有国家强制性,但不具有国家强制力”? 一、2113法的国家强制性法的国家强制性,指法体5261现国家权4102力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1653属性。如果没有国家权力,没有国家强制力的保证,法就不可能得到普遍的遵行,就丧失其独立存在的意义,也就不成其为法了。是否具有国家强制性,是法和其他社会规范相区别的一个重要标志。其他社会规范虽然也有一定的强制性,但不是国家强制性,如道德主要依靠社会舆论的强制,习惯受到巨大习惯势力的强制。这种强制不同于国家强制。二、国家强制力国家强制力是以国家的强制机构(如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为后盾的,是和国家制裁相联系的,表现为对违法者采取的国家强制措施。三、法的国家强制性是法本身所固有的属性,和法的实现的方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正是由于法具有国家强制性,才可能在必要时通过国家强制措施保证法的实现,但是法的实现的方式,并不一定都通过国家强制措施。人们遵守法律出于各种动机,并不一定都出于畏惧法律制裁。社会主义法,体现着人民的利益和意愿,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依靠人民群众的自觉遵守获得实现的,只是在法的实现过程中遇到阻碍时才采取国家强制措施。扩展资料(一)法的本质1、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的。

法的制定包括有关国家机关对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修改什么和废止的四个过程 法的制定包括有关国家机关对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修改、认可和废止的四个过程。法的制定就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根据立法主体行为的特征不同可以分为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创制是具有立法权的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作和规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认可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于社会上存在的某些习惯承认和许可其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修改又叫修正、修订,是国家立法机关对于原先国家机关颁布生效的法律予以部分的变更,包括删除原有内容和补充新的内容。废止又叫废除,是指国家机关终止正在生效的某些法律的活动。废止的形式有明示废止和默示废止。广义的立法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狭义的立法仅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法律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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