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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抵消权 抵销权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2020-09-30知识21

什么是合同法上的抵销权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时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有不依破产程序以破产债权在破产分配前相互抵销的权利。抵销权设立的目的在于保障对破产人。

破产法中抵销权和民法上抵销权的区别 1、破产法上的抵销权人仅限于破产债权人,而民法上的抵销权无此限制,与负债务的双方当事人均可主张。这种差异缘于破产制度本身的特征。2、破产抵销权的行使,不受债的种类和履行期限的限制。民法上的抵销,以债务标的种类相同和两者均已到期为条件。因此,种类不同的债务不得相互抵销,未到期的债务亦不得抵销。但是,在破产宣告后,所有债务都转换为金钱债务并且都被视做已到期债务。3、破产抵销中的债务。必须为破产债权人于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所负的债务。民法对可抵销债务的形成时间并无限制。如能提供详细信息,则可给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破产法中抵销权和民法上抵销权的区别

抵销权法律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已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

论破产抵销权 (一)破产抵销权之意义破产法上的抵销权(简称破产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即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标的是否相同,均可在破产。

商业银行的抵消权与民法中的抵消权有何不同? LZ,你的这个问题的最终意思其实就是商业银行能否按照单方意愿使用民法中的抵消权。在2009年的时候具体月份我记不清了,业务部门为了加大对信用卡透支客户的催收力度,提出一“大胆”想法,针对经多次催收无果的我行信用卡透支客户,想通过和当地其他商业银行合作,如在他行发现有存款账户并有存款的,让该行对该客户的存款帐户进行扣划,并将扣划资金转入我行指定账户,用于归还透支客户的透支信用卡。该设想可谓是业务人员在催收过程中的“创新”之举,但其因违反法律规定,而不具有可行性,其中的原因具体分析如下:该设想中所谓“扣划”,实质是在行使抵消权。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互相负有债务时,各自用其债权来充当债务的清偿从而使双方债务在对等范围内归于消灭。抵消具有法定和合意两种形式。两者的区别在于:法定抵消必须是债务的标的物种类、性质相同,且双方债务均已到期。而合意。

民法中的法定抵消与抵消适状的概念 1法定抵销是指两人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且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一方主张以自己的债权与对方的债权按对zd等数额消灭的单方意思表示。2符合法定抵销权成立要件的状态,称为“抵销适状”法定抵销权的成立要件为:第一,双方债务均已到履行期;第二,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第三,主张抵销应当通知对方;第四,抵销不能附条件或附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回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答,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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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中抵消权的行使与民法中抵消权的行使的区别是什么? 第一,性质区别。我国合同法第91条规定了抵消为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之一;民法上的抵消根据发生原因的不同,分为法定抵消和合意抵消。法定抵消,是指依据法律规定,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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