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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和实施条例的区别

2020-07-19知识16

2019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如何解读 著作权保护“中外平等”按照国务院359号令新颁布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于任何一个属于世贸组织成员的著作权人,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将受到同等待遇。。著作权法条第四条修改前后有什么区别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如下修改:1、将第四条(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著作权法第四条修改的原因1、直接原因。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历时19个月,于2009年3月20日终于尘埃落定,WTO专家组最终做出裁决,认为《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不符合《伯尔尼公约》第五条和TRIPs协议第九条的规定,专家组同时强调,其裁决不影响中国的内容审查权,依照国际公约的规定,中国有权对在境内出版、发行的作品进行内容审查①。2、理论原因。首先,违禁作品不产生著作权违背著作权自动产生的原则。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日自动产生是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也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对于“内容反动、淫秽”的违禁作品只要该作品依作者的独立创作行为而产生了内容完整的属于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形式,即可依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获得著作权。但是原《著作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2002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9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第三条 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第四条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七)杂技艺术。《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已经2013年1月16日国务院第2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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