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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沙龙] 跟班学习助成长 相互交流共提升

2020-09-27新闻4

近日,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专门举办了主题为“跟班交流学习成效探讨”沙龙,并特邀遵义市新蒲公安分局党委成员、副局长冯苇及遵义市红花岗区公安分局法治大队大队长聂仕华参加。沙龙由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王美巧主持,以对话式采访的形式进行,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段炼、刑事部门全体办案人员以及新蒲公安分局、红花岗公安分局的部分民警参加了此次活动。

[检察沙龙] 跟班学习助成长 相互交流共提升

主持人:2020年6月22日,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与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共同创建了《关于加强侦查监督与配合、共同提高刑事案件质量的工作规定》机制,正式启动了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与人民警察双向派驻,相互跟班学习制度。检察官助理李婧、警官何汲作为首批跟班学习成员,通过2个月的跟班学习后,有什么感受和收获向大家分享一下?

[检察沙龙] 跟班学习助成长 相互交流共提升

检察官助理李婧:

在这次的跟班交流学习中,我进入的是红花岗公安分局的毒品类型案件办案小组。通过2个月的具体学习,了解到毒品类犯罪案件的特点、新型的犯罪模式、具体侦查流程及毒品线索的收集方式,切身体会到了侦查人员在一线工作上办案的辛苦及取证的不易,了解侦查人员在将案件事实通过侦查取证方式转变为法律事实这一过程中承担的重要角色,针对侦查人员与检察人员在办理案件和理解案件方面存在的偏差,学会换位思考,相互理解,共同推进案件办理工作。

[检察沙龙] 跟班学习助成长 相互交流共提升

警官何汲:

在这次的跟班交流学习中,我进入的是检察院的金融类型案件办案小组。通过参与具体刑事案件的办理,意识到自身的法律知识还有待提高。同时,在审查案件卷宗过程中,从检察人员角度发现侦查卷宗在讯问笔录、证据呈现方面存在的问题,将问题如实记录下来在跟班学习结束后反馈给单位,进行改善。回岗后,我会更加注重案件细节审查,更严谨的办理案件,并加强学习,提升自身业务能力,以应对新型犯罪案件的挑战。

[检察沙龙] 跟班学习助成长 相互交流共提升

主持人:听完两位跟班学习人员的分享后,看来两位学习人员都收获满满。在座的各位对这个跟班学习机制有什么看法或者建议呢?

[检察沙龙] 跟班学习助成长 相互交流共提升

检察官助理刘昳:

听完两位跟班学习人员的分享后,我也非常期待下一次的跟班学习。因为长期只接触和办理刑事案件,希望接下来的跟班学习交流机制能拓展到民事、行政类案件,加强对各类案件办理的学习。

[检察沙龙] 跟班学习助成长 相互交流共提升

第二检察部副主任李智:

跟班学习期间,正值受理的一件重大案件办理的关键时期,何汲警官的到来帮助了我们很多,特别是他在原岗位的多年讯问经验,使犯罪嫌疑人的复杂作案过程得以清晰明了的呈现在讯问笔录上,提高了案件办理效率。通过此次跟班学习,不仅加强了彼此间的沟通与交流,理解了彼此之间的不易,同时还推进了案子的办理。

[检察沙龙] 跟班学习助成长 相互交流共提升

检察官助理杨霞:

因为实行专业化办案团队进行办案,希望以后的跟班交流能进行对口学习,以便对案件的沟通更加顺畅。

[检察沙龙] 跟班学习助成长 相互交流共提升

红花岗区公安分局法治大队大队长聂仕华:

跟班学习机制拉近了公安与检察之间的距离,通过交流学习有利于促进公安执法规范化和取证合法化,也有利于提升年轻同志学习的积极性,该机制作为加强公检合作的一项创新机制,要加强宣传推广,共同提升办案质量。

[检察沙龙] 跟班学习助成长 相互交流共提升

遵义市新浦公安分局党委成员、副局长冯苇:

此次沙龙充满了活力与激情,首批跟班学习成员的工作成效显著,跟班学习制度不仅培养了公安战线与检察战线业务骨干,还提高了彼此的办案质量,增进了彼此间的交流与理解,接下来的继续跟班学习显得非常有必要。

[检察沙龙] 跟班学习助成长 相互交流共提升

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段炼:

公安与检察是最紧密的战友和伙伴,跟班学习制度使检察人员受益颇多,使检察人员了解侦查、理解侦查、学会侦查,不仅提升了检察人员的侦查能力,丰富了侦查经验,同时学会换位思考,了解侦查不易,相信每一段跟班学习经历都会成为他们人生中一笔宝贵的财富,也相信公安、检察两家的互动交流将会对刑事办案质效起到良好的提升作用。

[检察沙龙] 跟班学习助成长 相互交流共提升

活动最后,启动了第二批跟班学习仪式。第二批跟班学习成员分别向参会人员做了自我介绍,并表示非常期待即将到来的跟班学习活动,会将自身的工作经验和状态带到新的岗位之中,通过学习与交流,弥补不足,有所收获。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段炼也为第二批跟班学习成员送上了“工作顺利、展示风采、学有所成”的工作祝福。

供稿:曹艳 编辑:刘昳 排版:文化宣传中心 初审:江美伶 终审:张洪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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