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罚得好!因为这事,广东一物业公司被罚款86.7万!
“包租公、包租婆”们注意
房子租出去了就想当“甩手掌柜”?
对承租方的安全管理状况
不清不楚、不过问?
有这想法就“危险”了!
日前
东莞长安镇一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因长期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
被重罚86.7万元
开出长安镇史上最重罚单!
出租方和承租方双双被罚!
大家赶紧往下看
引以为鉴!
重出租,轻安全,物业公司被重罚
6月24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长安分局在霄边社区东门中路某工业园进行执法检查。在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东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部分厂房出租给孙某、何某、李某、吴某等人,从事金属制品打磨抛光作业。
其中,孙某等人的抛光打磨间采用砖制巷道作为金属粉尘的通风道,金属打磨工艺的砖槽式通风道是被淘汰的工艺设备。抛光打磨间安全隐患多,生产经营环境恶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该物业公司长期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人数多达7人,出租时间长,违法情节严重。
经调查认定,孙某等人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金属打磨工艺的砖槽式通风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东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对孙某、何某、李某、吴某等人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东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8916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78320元,共计罚没人民币86.7万元,并由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长安分局对该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约谈,责令其立即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据了解,这也是长安有史以来针对安全生产问题,对物业出租单位或者个人作出的最重行政处罚,为广大出租方敲醒了警钟,“重出租,轻安全”的行为绝不可取,否则只能自吞“苦果”。
未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被罚3万元
与之类似的还有出租方未对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9月2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清溪分局对辖区内的一厂房开展执法检查。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厂房出租方存在未对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这起违法案件中,该厂房负责人彭某将厂房分别出租给阮某和曾某,分别从事五金制品加工、研发销售电子产品等作业,但都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经调查认定,该厂房负责人彭某违法事实清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彭某处以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拍!手!叫!好!
“重出租,轻安全”的行为绝不可取!
逮到就得罚!
法律知多D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处罚并不是目的,提高事故警惕,进一步强化厂房租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关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法律条文:
·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小编在此
给大家敲个警钟:
出租前要注意
不可将厂房、仓库
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同时
也要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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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更多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