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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超标电瓶车遭遇车祸,厂家也要担责!

2020-09-27新闻23

驾驶超标电瓶车遭遇车祸,厂家也要担责!

宫某驾驶电动车与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自身严重的颅脑损伤。因宫某驾驶的电动车多项指标超标,涉案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宫某在交通事故中被判承担40%责任。明明是机动车,却被厂家误导成非机动车在使用,宫某将厂家告上法庭,厂家是否要赔偿?请看下面的案例。

案情回顾

2016年6月1日,宫某在第三人处以33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某品牌电动车。2017年12月15日,陈某驾驶小型客车在马路口右转时,与非机动车道同向行驶驾驶电动车的宫某发生碰撞,造成宫某严重颅脑损伤。2018年12月12日,经法院委托南京两江司法鉴定所鉴定其为植物状态一级伤残。由于事发路段无监控设备和目击证人,溧水区交警大队仅出具事故证明书,现场无法判定双方责任。

驾驶超标电瓶车遭遇车祸,厂家也要担责!

2018年4月,宫某起诉至法院,陈某申请对宫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宫某所骑的电动自行车因存在多种属性超标,属于机动车范畴。2018年7月30日,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宫某因所骑电动自行车为机动车,而其不具备机动车驾驶资格,又未按照机动车驾驶规范进行驾驶,故自身需承担40%的责任。

宫某认为,正是由于某品牌电动车在整车质量、电机功率、胎宽等指标严重超标,属于机动车,存在严重设计缺陷,而宫某在购买涉案电动车时,生产厂家及销售商并未向宫某明示该电动车质量超重、超速等情况,也没有明确的警示和说明书提醒消费者注意,让宫某误以为是非机动车而按照非机动车进行使用,导致宫某在交通事故中严重受伤,并承担四成责任。故将该电动车生产商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生产商承担其承担的40%责任中的20%的责任。

驾驶超标电瓶车遭遇车祸,厂家也要担责!

法院判决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一、涉案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是否构成产品缺陷?

溧水法院经审理认为,产品缺陷是指产品中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且这种危险危及到人身和他人财产的安全。经鉴定,涉案电动车整车质量86kg,未检见被鉴定车脚踏骑行装置,电机标称功率为800w,实测前后轮轮胎胎宽分别为82.69mm、82.67mm,以上指标均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中规定的“电动自行车”特征,而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中规定的“两轮轻便摩托车”的特征,应属于机动车。

从以上因素看,虽然涉案电动车鉴定为机动车并不足以表明该车辆本身具有了不合理的危险,但本案的关键在于,涉案电动车的生产商和销售者均承认其生产的产品属于电动自行车,是按照非机动车(即电动自行车)的标准进行生产和销售,也未对消费者明示其购买的车辆为机动车,极有可能误导消费者。宫某购买该电动车系作为一种交通工具上路行驶,而将机动车当做非机动车使用,显然使涉案电动车具有了不合理的危险,足以构成产品缺陷。

二、该产品缺陷与原告交通事故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表明涉案电动车因机动车的缺陷直接造成了本案事故的发生,但该电动车多项指标超标,且被误当作非机动车使用,明显增加了使用中的潜在危险性。

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认定,小车与宫某驾驶的机动车相撞,并就二机动车相撞的事实作出责任划分,宫某因此承担了40%的责任,故该电动车因被认定为机动车,实际上也加重了宫某因本起事故而承担的责任。所以说,涉案电动车超标的缺陷与原告的交通事故发生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宫某主张电动车生产商承担其承担40%责任的20%,责任比例合理。

最终,法院支持了宫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生产商赔偿宫某各项损失共计152233.8元。

法官说法

电动自行车以其经济、便捷的特点成为群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但不容忽视的是,大量“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突出,发生交通事故更是屡见不鲜。一方面,生产企业为了利益一味迎合消费者的需求,追求功率大、速度快、车身重,不按规定生产、销售问题严重,如本案中所谓的豪华型电动车整车质量竟然超出国家标准一倍多;另一方面许多消费者对此心知肚明,照单全收。

“超标”电动车,实际上是属于机动车范畴,驾驶“超标”电动车应当遵守驾驶机动车的相关准则。很明显,日常生活当中,不管是销售商还是消费者都忽略了这一点。本案中,电动车厂商和销售商均没有对涉案电动车“超速”“超重”的问题作警示说明,反而在说明书中误导消费者“电动车属非机动车辆”,这客观上增加电动车使用者的安全隐患。客观上,宫某因本起事故自身承担了交通事故40%的责任,各项损失近80万元,原本幸福的家庭也因此陷入了困境。

法院在本案审理中基本的价值取向就是强调对人的价值的关注,以及对消费者和他人人身安全的保护,要通过裁判督促“超标”电动车的生产厂家认识到,作为一家企业创造和追求利润本无可厚非,但对利润的追求绝不能以漠视消费者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代价,而应切实担负起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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