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号编发一篇基层检察人员关于完善员额检察官改革的思考,供各位探讨。需要说明的是,文中的观点并不代表本号的观点。
根据当前《检察官法》和员额检察官相关遴选办法的规定,结合省级以下检察机关的缺额情况,由缺额所在检察院自行组织报名,并汇总至省级检察院,由省级员额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统一组织考试。经考试通过后的检察人员,再由所在检察院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命检察员,最终成为员额检察官。
员额检察官改革后的选拔疑惑
一是,检察人员在通过省级员额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组织考试后,被人大常委会任命为检察员前,这一期间检察人员的身份如何定位?
二是,检察人员在通过省级员额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组织考试后,是否已经为员额检察官?如是,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对提请任命检察员,能否做出否决?
三是,如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对已经通过省级员额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组织考试的检察人员,做出不予任命检察员,是否存在下级人大常委会否定上级员额检察官遴选委员会文件的嫌疑?
存在的法治缺陷需高度关注
一方面,省级员额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的入额资格考试,通过考试后的身份未确立,与下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前的空档期,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均未作出规定。
另一方面,省级员额检察官遴选委员会作出的通过考试取得入额检察官资格,下级人大常委如有权对提请任命检察员作出否决,有违国家权力上下级领导、指导关系模式。
程序修复建议和设想
针对员额检察官改革作出适当再调整,在检察系统设置检察业务三类岗位人员,即员额检察官、非员额检察官、书记员,取消现有的检察官助理岗位,真正实现检察官精英化和案件办案高质高效的双目标。
一是根据下级服从上级的权力体系要求,对具有国家政法编制且各方面能力突出,满足正常办案需要的书记员,可以由所在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请任命检察员,这样能够确保同级检察、人大、组织、财政部门的法治协调关系。
二是根据现有员额制改革体系,继续开展员额检察官遴选,遴选对象为地方人大常委会任命的非员额检察官,突出检察官精英化的遴选优势,对员额检察官、非员额检察官、书记员设置三级不同的工作待遇、晋升路径和办案权限,畅通三者的流通渠道,有效避免当前员额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的普遍矛盾。
三是员额检察官和非员额检察官都是法律确定具有办案资格的检察人员,主要区别在于办案权限和工作待遇,非员额检察官可以独立办理一些轻微刑事犯罪、司法救助、控告申诉等,协助员额检察官办理重要案件,与改革前代理检察员相当,这样能够有效解决目前各地检察院“案多人少”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