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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以行使的抗辩权有哪些 债权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案例

2020-09-27知识12

抗辩权案例分析之不安抗辩权案情介绍2001年11月8日,A公司与B公司通过传真签订了订货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购买强力胶143280卡,金额总计为35964美元,装运期为收到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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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使用条件债权人主张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以下几点:(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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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案例分析之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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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债务人提供担保,债权人却不能拒绝?(行使不安抗辩权时除外) 关于提供担保的义务:在合同法中,可以发现三个条文:《合同法》第69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104条第1款: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合同法》第152条: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在这些条文中,都涉及了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提供担保”的义务。但是,对于应该提供的担保的类型和提供担保的方式并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合同法中一共有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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