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不安抗辩权?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
应当先履行合同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是
转授权合同效力待定中的不安抗辩权如何行使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转授权合同未经授权人追认处于效力待定状态的,如果先履行一方有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就可以行使。
不安抗辩权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时需承担怎样的举证责任? 一.什么是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又称拒绝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后序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缔约后出现足以影响其对待给付的情形下。
符合法定条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一、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定条件所谓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异时履行的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在履行期限到来后,将不能或不会履行债务,则在对方没有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