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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鞭法:简化了赋役的项目和征收手续,使赋役合一

2020-09-27新闻20

一条鞭法:简化了赋役的项目和征收手续,使赋役合一

一条鞭法:简化了赋役的项目和征收手续,使赋役合一

隆庆六年(公元1572年),明穆宗驾崩,年仅十岁的明神宗朱翊钧继位。高拱因自己口无遮拦,触动万历生母李太后神经,加之司礼监秉笔太监冯保对高拱不满,并向李太后进谗,李太后便以“专政擅权”之罪,令高拱回原籍,于是,张居正担任了首辅。八月,张居正从省议论、振纪纲、重沼令、核名实、固邦本、饬武备等六个方面提出改革政治的方案,其核心就是整饬吏治,富国强兵。他批评空作王霸之辩的人“不知王霸之辩、义利之间在心不在迹”,而误认为“仁义之为王,富强之为霸”。明确地把解决国家“财用大匮”作为自己的治国目标。而要实现这个目标,首先巩固国防,整顿吏治。

万历元年(公元1573年)十一月,张居正上疏实行“考成法”,明确职责。他以六科控制六部,再以内阁控制六科。对于要办的事,从内阁到六科,从六科都到衙门,层层考试,做到心中有数。改变了以往“上之督之者虽谆谆,而下之听之者恒藐藐”的拖拉现象。考成法的实行,提高了各级部门的办事效率,而且,各部门明确责任,赏罚分明,从而,使朝廷发布的政令“虽万里外,朝下而夕奉行”。张居正整饬吏治的目的,主要还是“富国强兵”,这条线贯穿于他的改革之始终,实行考成法的最大收获也正在于此。

万历四年(公元1576年),张居正规定:地方官征赋试行不足九成者,一律处罚。同年十二月,据户科给事中奏报,地方官因此而受降级处分的,山东有十七名,河南二名;受革职处分的,山东二名,河南九名。这使惧于降罚的各级官员不敢懈怠,督责户主们把当年税粮完纳。

由于改变了拖欠税粮的状况,使国库日益充裕。据万历五年户部统计全国的钱粮数目,岁入达四百三十五万余两,比隆庆时每岁所入二百五十余万两之数,增长了74%(见《明通鉴》卷六七)。财政收支相抵,尚结余85万余两,扭转了长期财政亏虚的状况。

正如万历九年(公元1581年)四月,张居正自己所说的:“近年以来,正赋不亏,府库充实,皆以考成法行,征解如期之故。”可见,实行考成法虽是一种政治改革,但它对整顿田赋、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起了很大作用。

万历七年(公元1579年),明神宗向户部索求十万金,以备光禄寺御膳之用,张居正上疏据理力争,言明户部收支已经入不敷用,“目前支持已觉费力,脱一旦有四方水旱之灾,疆场意外之变,何以给之?”他要求朱翊钧节省“一切无益之费”。结果,不仅免除了这十万两银子的开支,连宫中的上元节灯火、花灯费也免除了。

在张居正的力争下,还停止重修慈庆、慈宁二宫及武英殿,停输钱内库供赏,节省服御费用,减苏松应天织造等,使封建统治者的奢侈消费现象有所收敛。甚至因为害怕浪费灯烛,将万历皇帝安排在晚上的课程改到了白天。

纂修先皇实录,例得赐宴一次。张居正参加篆修穆宗实录,提出辞免赐宴。他说:“一宴之资,动之数百金,省此一事,亦未必非节财之道。”

万历八年(公元1580年),张居正次弟张居敬病重,回乡调治,保定巡抚张卤例外发给“勘合”(使用驿站的证明书),张居正立即交还,并附信说,要为朝廷执法,就不能以身作则。对于明王朝来说,张居正确实是难得的治国之才。他早在内阁混斗、自己政治生命岌岌不保的时候,写过一偈:“愿以深心奉尘刹,不予自身求利益。”他的确是做到了。

万历六年(公元1578年),张居正以福建为试点,清丈田地,结果“闽人以为便”。于是,万历八年(公元1580年),张居正上疏并获准在全国陆续展开清丈土地,并在此基础上重绘鱼鳞图册。全国大部分地区根据户部颁布的《清丈条例》对田地进行了认真的清丈,但也有一些地方官吏缩短弓步,溢额求功。如浙江海盐“水涯草堑,尽出虚弓,古冢荒塍,悉从实税。至于田连阡陌者,力足行贿,智足营奸,移东就西,假此托彼。甚则有未尝加弓之田,而图扇人役积尺积寸,皆营私窖。遂使数亩之家,出愈增而田愈窄焉。”然而,由于大部分州县清丈彻底,革豪右隐占,额田大有增加。

万历八年(公元1580年),全国田地为七百零一万多顷,比隆庆五年(公元1571年)增加了二百三十三万顷。随着额田的增加,加之打击贵族、缙绅地主隐田漏税,明朝田赋收入大为增加。

尽管张居正清丈田亩、平均赋税的做法,被海瑞等人认为是下策,并不能真正解决民间赋税不均的问题。但从理财的角度看,清丈田亩对于朝廷比较全面准确地掌握全国的额田,增加财政收入起了积极作用,更为重要的是,它还为不久推行“一条鞭法”的赋税改革创造了条件。

张居正很清楚,仅靠清丈田亩还远远不能彻底改变赋役不均和胥吏盘剥问题,不进一步改革赋税制度,就无法保证中央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将会有更多的贫民倾家荡产,不利于社会的安定。赋役改革是一个十分棘手的事情,一旦过多触犯权宦土豪的利益,弄不好就会引起强烈的反对,使自己的所有心血前功尽弃。

万历九年(公元1581年),张居正下令,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一条鞭法。—条鞭法,是中国田赋制度史上继唐代两税法之后,又一次重大改革。它简化了赋役的项目和征收手续,使赋役合一,并出现了“摊丁入亩”的趋势。后来,清代的地丁合一制度,就是一条鞭法的运用和发展。

一条鞭法,最早于嘉靖十年(公元1531年)二月,由南赣都御史陶谐在江西实行,取得了成绩。当时,御史姚仁中曾上疏说:“顷行一条鞭法。通将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则徭役公平,而无不均之叹矣。”此后,姚宗沐在江西,潘季驯在广东,庞尚鹏在浙江,海瑞在应天,王圻在山东曹县也都实行过一条鞭法。海瑞在应天府的江宁、上元两县“行一条鞭法,从此役无偏累,人始知有种田之利,而城中富室始肯买田,乡间贫民始不肯轻弃其田矣”,做到了“田不荒芜,人不逃窜,钱粮不拖欠。”

一条鞭法的施行,改变了当时极端混乱、严重不均的赋役制度。它减轻了农民的不合理赋役负担,限制了胥吏的舞弊,特别是取消了苛重的力差,使农民有较多时间从事农业生产。

但是,一条鞭法所实行的赋役没有征收总额的规定,给胥吏横征暴敛留下了可乘之机,这是它的主要不足。

张居正的理财政策,除了为朝廷公室谋利,也十分重视人民的实际生活。他通过多种渠道设法减轻人民的赋役负担,甚至,直接提出减免人民的税负。

万历十年(公元1582年),随着清丈田亩工作的完成,和一条鞭法的推行,明朝的财政状况有了进一步的好转。这时,太仆寺存银多达四百万两,加上太仓存银,总数约达七八百万两。太仓的存粮也可支十年之用。

二月,张居正上疏,请求免除自隆庆元年(公元1567年)至万历七年(公元1579年)间各省积欠钱粮。另外,张居正还反对传统的“重农轻商”观念,认为应该农商并重,并提出“省征发,以厚农而资商;轻关市,以厚商而利农”的主张。因此,他也反对随意增加商税,侵犯商人利益。这些做法顺应了历史的发展潮流,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百姓的负担,缓和了一触即发的阶级矛盾,对历史的发展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本篇完)

#张居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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