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标下浮率 招标工程中,例如政府预算审核价是294万,然后合同是下浮5个点后签的合同,假如到时候工程什么都没有变动,结算价还是294万,不就超过合同价,这要怎么。
公路工程决算能不能按招标时的那个下浮率再下浮呢 一般来说,投标人投标时的报价下浮率、合同签订时的下浮率与结算时的下浮率是一致的。对于业主来讲,如果双方都同意,这个下浮率是越大越好,实际上一般合同签多少就执行多少。若是合同执行中工程量有变更、材料价格出现较大波动,且此类变更或波动都是有利于施工方节约施工成本的,应该在合同中就写明若发生了此类情况变更部分工程量单价是否在原基础上还要下浮或是主材价格波动超过一定比率后材料价格如何调整。若实现合同没有约定的,不是很好与施工单位再要求下浮了,如果施工期间政府相关部门出台了有关的有利于业主的调价文件的,也可以据此协商要求更多下浮率。总的来说,你这个环节的控制还是要在签订合同时落实,结算时再提已经晚了。建议只协商,协商不成就执行合同,别上法院。
招标文件中的下浮率设置相关规定,各工程类型区间是多少? 一般招标时都有一个预算价(按图和定额算出来的),另外还设置应该招标控制价(通常下浮了7%~10%),这就是下浮的上限,如果你的投标价格高于控制价,就是废标,下浮率的下限,比较复杂,首先你要根据你的成本,而且要保证有一定的利润(没有利润就是恶意竞争),再结合本行业投标大家常规下浮率,并分析招标文件中有关下浮多少为低于成本价的描述,制定有关合适的下浮率,一般定价是负责人(老板)定,编制预算的人做分析,提供参考意见。原则是既要增加中标的可能性,又不能太低,以至于低废了。
建设工程招投标为什么要设置下浮率?我们这里市政是17%-25%?这个下浮率是谁来规定的?谁可以规定? 是投标报价时按现有定额预算价下浮吧?按现通常做法,把按定额做出的预算作为标底(或投标限价),投标人报价一般不能超出标底,否则被认为投标价过高,需要作出一定比率的下浮,下浮比率视工程的性质、难度和竞争状况而不同。由于建设施工市场竞争日益激烈,施工企业的利润也越来越微薄,或者说正进入“微利”时代,为求生存和发展,承接到工程,在合理的范围内尽可能降低工程报价。这也就形成了一个真正地市场价,比如说现在的广东土建工程,一般能下浮14%左右,市政和安装工程可下浮20%左右或更多。这种下浮比率可以说是通过市场形成的,没有什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