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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避让有口诀、出现事故要担责,唐朝交通法有多“前卫”?

2020-09-26新闻21

1886年,卡尔·本茨发明了汽车。之后的短短一百多年里,汽车便迅速普及,进入了千家万户,到现在,已经是人们出行必不可少的工具了。不过它的广泛运用却也带来了极大的社会问题,那就是交通事故的不断发生。因此,很多人抱怨说:“汽车是工业时代的魔鬼,宁愿不要汽车,也要交通安全”。事实上,交通事故并不是汽车的专利,早在唐朝时期就已经有“马车撞人”相关的记载了,比较典型的就是“康失芬案”,那么在这个案子里,古人是如何处理交通事故的,唐朝有没有交通相关的法令呢?

交通避让有口诀、出现事故要担责

为了保障正常的交通秩序,唐朝制定了极为完善的交通法规,包括城中禁止车马疾行、行人进出城门靠右行走、夜间实行“宵禁”制度等,这些都是唐朝交通正常运行的法律基础,对于现今的交通法制建设也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1、城中禁止车马疾行

根据《唐律疏议》卷二十六中的规定:“诸于城内街巷及人众中,无故走车马者笞五十,以故杀人者减斗杀伤一等”,意思是在城内的街巷中没有原因地快速骑马或者赶车的人,要用荆条鞭笞五十,如果造成人员死亡,就按照斗殴致人身亡的罪行减一等处理。

比较典型的案例是“康失芬案”,唐代宗时期,在高昌城,也就是现在的新疆吐鲁番,发生了一件极为严重的马车撞人案。肇事人驾驶牛车时,由于技术不熟练,撞到了两个小孩,正如受害者金儿的父亲在诉状中写道:“男金儿八岁,在张游鹤店门前坐,乃被行客靳嗔奴家生活人,将车碾损,腰已下骨并碎破,今见困重,恐性命不存”,意思是康失芬驾驶牛车撞倒金儿后,金儿性命危急,负责判定本案的是官员“舒”,他认为肇事人是有原因的疾行,不是有意造成人员伤亡。

然而,即使是“有故”,但法律规定,享有罪责减免权的事项有:公文传递、政令发布、有病求医、急于追人,不包括驾驶技术不合格这一项,意思是,肇事人康失芬虽然不是有意造成交通事故,但是他还是得按照“无故”来被处罚,即如果两个小孩中的其中一个因此身亡,就应该按照“减斗杀伤一等”来处罚康失芬。

2、唐朝的马车是“靠右行驶”吗

唐太宗时期,马周制定了“靠右行驶”的规则,可以说是迄今为止,我们见到的最早的交通规则了。正如《新唐书》卷九十八《马周传》中记载:“城门入则左,出则右;飞驿以达紧急;纳居人地租”,可见,马周是一个非常关注交通状况的人,担任宰相期间,他出台了很多交通方面的法令,其中就包括“靠右行驶”这一规范,但这一规定是有局限的,它只是应用于城门进出,而不像今天一样,在各种交通场合通用。

3、唐朝在避让方面的“口诀”

说起避让规则,很多人会想起一句口诀“支路让干路,左转让右转,车辆让行人”,那么古人是不是也有类似的规定呢?根据《唐律疏议仪制令》中记载:“诸行路巷街,贱避贵,少避老,轻避重,去避来”,意思是在路上行走时,身份低微的要避让身份高的人,年少的要避让年少的人,所携带物品轻便的人要避让携重物的人,离开街巷的人要避让到达的人。可以说,唐朝在交通规范的制定方面还是很超前的。

交通避让有口诀、出现事故要担责,唐朝交通法有多“前卫”?

《唐律疏议仪制令》

陆上道路交通有避让规则,那水上的交通有相关规定吗?正如《唐律疏议》中写道:“若湍碛之处,即诉上者避沿流之类,违者,各笞五十”,简而言之,就是上行的船舶要回避下行的船。下行的船舶速度很快,避让不及容易出事,所以只能由上行的船舶主动避让了,可以看出,这一规则的制定还是很符合科学规律的。

当然,在封建时期,很多规则都是有等级烙印的。尤其是这种涉及到避让方面的,比如《仪制令》也规定:“诸官人在路相遇者,四品已下遇正一品,东宫官四品已下遇三师,诸司郎中遇宰相,皆下马”,也就是说,低官阶的人遇到高官阶的人必须下马,表示尊敬之意。由此可见,每一种规则的制定,都不得不与当时所处的时代相适应。

4、唐朝的“骇人”的交通管制

现在,好多人白天忙于工作,晚上下班了,喜欢出来逛夜市,但是在唐朝,晚上想出来逛街是一件很难的事。《唐律疏议》卷二十六规定:“诸犯夜者,笞二十;有故者,不坐。闭门鼓后、开门鼓前行者,皆为犯夜。故,谓公事急速及吉、凶、疾病之类”,意思是晚上除非是有公事或者看病,否则出来逛街就是属于“犯夜”,罚鞭笞二十,可以看出,唐朝对夜间交通的管制是十分严格的。

交通避让有口诀、出现事故要担责,唐朝交通法有多“前卫”?

繁华大唐

除了这项制度,还有一项也是很不人性化的,那就是过所制度。唐人想要到外地游历,必须要有官方发放的过所,类似于现在的“通行证”,《唐六典》中云:“凡度关者,先经本部本司请过所,在京,则省给之;在外,州给之。虽非所部”,也就是说,凡是要经过一些关口,必须要出示通行凭证,京城的人由尚书省发放,都城外的人由所在州的州衙发放。

对于没有出行凭证而私自出入关津的人,处罚十分严厉,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若无公文,私从关门过,合徒一年”,就是说没有通行证,私自从关门过,那就要受徒刑一年。相比之下,现代人的出行实在是太方便了,出行基本是随心所欲,只要不出国,走遍中国都很少有人管束你。

这种严格的制度,对人们的出行影响很大,比如众所周知的玄奘西游,其实是“偷渡”,玄奘法师当时因为没有拿到通行证,所以只能“冒越宪章,私往天竺”,看的出,这个制度十分限制人的交通自由。

不过,唐朝实行这样严格的交通管制,也是有其原因的,由于封建社会,生产力不高,为了生产足够的粮食,防止人逃离土地,便用这种措施来限制人的外出,保障农业生产。

具有“前卫”思想的唐朝交通法

以史为镜,可以知兴衰。从历史中长河中用眼睛去发现、用心去感悟,总会有不同的收获。上述唐朝交通法令制度的介绍虽然重要,但只是“其形”,那么如何“得其神”呢?

只有明确其立法原则,才能更好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那么唐朝交通法中有哪些比较突出的立法原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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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交通法书籍

1、既强调等级秩序,又注重相对公平

在前述的避让规定中就体现了这一原则,“贱避贵”、“诸司郎中见宰相,皆下马”可以看出立法者对等级秩序的强调,这是封建等级社会的“特产”,在现代交通立法中,这一原则已经被摒弃。

不过唐朝交通立法中也讲求相对的公平,比如在针对船舶超载的问题:“违限私载,若受寄及寄之者,五十斤及一人,各笞五十”,意思是如果船舶载重超过限度五十斤,那么发送货物和接收货物的人,都要被处罚。在案件不涉及到权贵时,法律的制定和施行将尽量保障社会公平。

2、既重视处罚,又鼓励补救

唐朝交通法令相比现在,还是比较严苛的。比如“宵禁”制度、出行许可制度等,一旦违反,便施以笞刑,严重的话,还会有牢狱之灾,甚至判处死刑;出现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要按照“杀人者减斗杀伤一等”来判处,即流放千里,并处以三年戴枷劳改,而在现代社会里,由于驾驶过失致人死亡,一般处三年以下徒刑,除非肇事逃逸,否则刑罚不是很重。

在鼓励补救方面,唐朝立法者也很有技巧。即把补救的程度和处罚的力度挂钩,补救得力,可以降低处罚的力度,补救不力,就依法处罚。按照《唐律疏议》中的卷二十一规定:“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物殴伤人者二十日,折跌支体及破骨者五十日”,意思是说,在这种造成人身伤害的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伤势还不明确,那先保留罪名,让犯罪人为受害人医治,等到了规定的期限,再按照法律处罚犯罪人。

本案中,受害人金儿和想子伤势虽然很严重,但未经过治疗,还不确定之后是否能恢复正常,因此适用,而康失芬暂时则在雇主靳嗔奴的担保下不予处罚。这种将补救程度与处罚力度结合的法令,可以极大减少社会财产损失,维护受害人的利益,在现代立法中,也有较大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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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受刑罚人员

总结

唐朝在交通法令方面可以说得上是十分完善了,禁止车马在城中高速行驶,商旅到外地出行必须要有通行凭证,陆上交通遵守“靠右通行”的规则,水上交通则是“上行避让下行”,还有十分严格的夜禁制度,都可以看出,为了保障正常的交通秩序,唐朝在交通立法方面做了很多努力。其中很多立法原则,在现在也有极大的参考价值,比如“保辜制度”,在法律中兼顾人情,既重视处罚,又鼓励补救,这些都对现在的交通立法有很好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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